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今天(2日)上午在京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央视新闻客户端)
纪法学堂【典型案例】武某,C市某区区长,中共党员。2014年至2018年,武某介绍其亲属向某私营企业主刘某放贷收息,后刘某因资金链断裂,对外欠款达两亿元,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偿还92万元借款,武某多次出面催促后仍无结果。为使亲属免于遭受该92万元的经济损失,武某遂安排多次请托其给予关照的周某承接该笔不良债权,并许诺会继续帮助周某承揽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周某表示同意。2019年3月,周某与武某亲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向武某亲属转账92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周某可向债务人刘某继续追偿92万元债权。【分歧意见】案例中,武某安排请托人周某承接其亲属92万元不良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在讨论时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向武某亲属支付92万元费用系其承接该笔债权的对价,尽管债务人暂时不能偿还该笔债权,但不能保证其永远无偿还能力。在周某未明确放弃债权、刘某未明确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该笔债权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因此,周某承接武某亲属债权应视为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相应地,武某的行为属于一种居间介绍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武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利,应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具体可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武某让请托人周某承接其亲属不良债权的行为,并非正常的债权转让,也不能单纯以违纪进行评价,而应认定为受贿犯罪。【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分析如下:一、把握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尤其是受贿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方式也更加隐秘多样,突出地表现为行为人常常假借各种“合法”民事活动之名变相收受贿赂。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掩盖,其背后仍然是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对受贿犯罪的认定,不能仅看外在形式,而应从实质上进行把握。案例中,武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在承揽工程事项上谋利,且在要求周某承接92万元不良债权时,明确提出会继续帮助其承揽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而周某在明知该92万元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仍愿意承接,其目的也非常明显,就是想通过向武某输送92万元利益来维护与武某的关系,进而获得武某更多的关照。所以,周某承接武某亲属92万元债权的行为并非正常的债权转让,而是一种以职权“换取”财物的权钱交易行为。二、考察行受贿双方的主观认识案例中,武某要求周某承接其亲属92万元债权时,即明知该笔债权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让周某承接债权的行为,实际上是让其承担92万元的损失。换言之,武某是利用职权促使周某向其指定的关系人(即武某亲属)输送92万元利益,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武某是明知的。据此,可以认定武某具有收受周某92万元钱款的故意。对周某而言,其之所以愿意承接该笔债权,是想借此送92万元钱款给武某,以感谢武某一直以来的关照,同时借助武某的职权谋取更多的利益。所以,武某和周某对于“债权转让”实质上就是利益输送,均是有明确认识的。在此基础上,武某安排周某承接其亲属92万元债权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权钱交易。三、判断该笔债权的可实现状况案例中,周某所承接的债权能否实现,无疑是判断武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的核心要素之一。该案在讨论时,有同志提出,只要武某基于受贿故意、周某基于行贿故意而实施了债权转让及承接行为,则不论债权最终实现与否,均不影响武某受贿犯罪的成立。笔者认为,犯罪是主客观的统一,行为人仅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并未实现构成要件内容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案例中,只有在该笔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请托人承接债权的行为才会现实性地给自身造成财产损失,而这种财产性损失即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收受财物的价值,此时,受贿罪“收受他人财物”的要件才得以具备。在判断该笔92万元债权能否实现时,有同志提出,尽管债务人暂时不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不能排除债权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债务人可能买彩票中大奖。因此,只要债权人未明确放弃债权,或者债务人未明确拒绝履行债务,认定武某构成受贿罪始终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对债权可实现状况的考察,不能作极端性假设,要结合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坚持“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即:在综合考察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及经营水平的基础上,以一般人的视角来判断债权能否实现。案例中,刘某对外欠债达两亿元,多家法院认定其无可执行财产,且刘某本人自资金链断裂后亦无继续经营公司的能力,因此,以一般人的立场进行判断,周某所承接的92万元债权可认定为不可实现之债权。四、需要说明的问题债权人是否明确放弃债权,以及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不是认定武某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从形式上讲,债权人明确放弃债权或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是阻却债权实现的重要因素。就本案而言,如果周某承接92万元债权后明确告知债务人刘某其放弃债权,或者刘某明确向周某表示拒绝履行债务,则可确定周某承担了该92万元损失,进而认定其向武某输送了92万元利益。但周某承接债权的行为不是正常的债权转让,不能依照债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来判断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而应从实质上进行把握。具体如上文所言,应从武某、周某的主观认识,以及该笔债权的现实状态作实质性判断。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李丁涛编辑/李雨施张茜审核/云纪宣
市场监管总局3日发布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报告指出,2020年,通过完善竞争治理体系,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创新的火花更闪耀,竞争环境更公平。 报告显示,2020年,经营者集中立案和审结数量分别增长5%和1.7%,平均立案和审结时间分别缩短27%和14.5%,接受企业、公众电话咨询3800余次。 网页链接(@新华社 )
8月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表决通过,定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严禁“大数据杀熟”;#APP不得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信息拒绝服务#…为信息保护加上一把法律“安全锁”,转发了解!(@人民日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监察官法共计9章68条,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等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新华社微博推 荐 阅 读● 被控受贿3.5亿余元!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刘国强受贿案一审开庭● 芒市决定在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全员核酸检测● 999元买一瓶飞天茅台,你会不会心动?更多新闻,扫码关注阅读后有何感想?留言给我吧!
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表决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①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②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③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央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数据处理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中国新闻网)
云上融媒新媒体中心发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务活动用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可奖励“光盘行动”消费者;点餐浪费可收厨余垃圾处理费;商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罚1万;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浪费,最高罚5万;制作发布传播暴饮暴食视频节目,最高罚10万。出品:云上融媒新媒体中心来源: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编辑:王梦娟初审:余 倩 复审:陈新明 终审:李银和一校:龚丽萍 二校:何 笛 三校:王卫东王梦娟 签清发布
“法官,就是他致我在比赛中受伤的,我让他赔点钱不算过分吧?”生活中,人们在参加激烈的对抗运动时,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而导致受伤。那么,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纠纷,应由谁承担责任?又如何赔偿呢?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案情打羽毛球期间眼睛受伤60多岁的杨某甲是羽毛球爱好者,2011年开始参加羽毛球训练及比赛。2020年11月20日10时,杨某甲、杨某乙与另外两名羽毛球爱好者相约在曲靖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某羽毛球馆进行羽毛球男双比赛。在比赛过程中,杨某乙不慎用羽毛球击中杨某甲的左眼。事发后,杨某乙陪同杨某甲前往医院进行了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某甲将杨某乙起诉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乙赔偿自己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调解补偿5000元并道歉受理该案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征得原、被告同意,将案件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在调解现场,专职调解员反复询问比赛时的情形,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剖析案件,阐明法理,并着重解释了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相关规定。法官指出,羽毛球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属“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杨某甲作为参加羽毛球比赛多年的运动爱好者,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及最常见的被羽毛球击中等风险,应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杨某乙为获得比赛得分击球的行为是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且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而在高度紧张的比赛中,参赛者没有过多的时间考虑、判断自身的每一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更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因此,不应认定杨某乙的行为有重大过失。经调解,杨某乙出于对队友的关心,当场给予杨某甲5000元的经济补偿并诚恳致歉,双方当事人消除了分歧。在民法典的引领下,法院不仅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还做到案结事了,真正满足群众高效、便捷、公证的多元化调解纠纷需求。释法“自甘风险”原则适用条件办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以下条件:1.文体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并且这种危险是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比如篮球、足球、游泳、滑冰等竞技性体育运动。2.行为人参加活动是为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如为荣誉、健康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3.损害后果可避免,如不参加篮球比赛就不会受伤,而自己明知可能受伤还要参加比赛。4.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要充分了解活动规则,熟悉场地,做好安全保护措施,量力而行。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苏梅制作:魏晓露审核:郑玉明推 荐 阅 读● 昆明已与220个地区实现“跨省通办”● @昆明司机,“鱼骨线”了解一下!已有车辆走错这条线被罚……● 空姐陪睡老总?造谣者已被刑拘!警方最新通报!更多新闻,扫码关注阅读后有何感想?留言给我吧!
全国人大常委会1日举行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会议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全面有效实施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将自4月15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一个里程碑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