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嵩明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65号令)“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关于进一步规范嵩明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嵩明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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