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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楚雄市交通案件一体化办案“家门口法庭”巡回审判

    7月4日,楚雄市交警、检察、法院及社区紧密配合,发挥楚雄市交通案件一体化办案暨诉源治理中心机制作用,为行动不便的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启动“家门口法庭”巡回审判模式,到罪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进行现场开庭。 案件回顾:2024年05月23日14时22分,陈某林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楚雄市鹿城南路街心花园东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陈某林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53mg/100ml,其血液乙醇含量已达醉酒驾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 因嫌疑人行动不便,无法到案,楚雄市交通案件一体化办案暨诉源治理中心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流动法庭,走进社区开庭,方便了犯罪嫌疑人,在有效保障了其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让周边群众深刻认识到酒驾的严重危害,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法制楚雄市交警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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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必读!物业纠纷的法律解答

    业主投诉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向业主催缴物业费,这类纠纷时常上演,看似“小物业”,却关乎“大民生”。为做好物业纠纷源头治理与调处化解工作,下面以真实案件为样本,帮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业主和居住人不一致 物业费用谁来付? 胡老先生购置了房产一套,并按合同约定向甲物业公司缴纳了2019年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但2020年-2021年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合计3302元至今未交纳。经多次催收未果后,甲物业公司将房屋所有权人胡老先生和房屋实际居住人王女士(胡老先生儿媳)诉至大姚法院。 庭审中,胡老先生辩称,房子虽是自己买的,但自己没有住过,一直是由王女士居住,物业费应由王女士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老先生自接房之日起已接受了甲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有义务按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关费用,现胡老先生拒绝交纳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王女士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其对胡老先生差欠的物业费用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由胡老先生向甲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3302元,王女士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理 合同的权利义务只 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不能承担合同责任。本案中胡老先生与物业签订服务合同,出于个人原因未实际入住,并不能作为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理由。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业主“变了”,但合同没变。因此,法院认为业主胡老先生应当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王女士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屋顶漏水无人修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李先生于2013年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于2015年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业主临时规约》。2022年乙物业公司与李先生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李先生因房屋屋顶漏水向物业公司反映,未能及时得到解决,自2018年至2022年期间,拒绝向乙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经多次催收未果后,乙物业公司将李先生诉至大姚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先生向乙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合计3000元。 法官说理 如果屋顶渗漏属于 商品房质量问题 ,在保修期内(根据现行规定,屋顶防水的保修期是5年)应当由 开发商 负责免费维修;如果屋顶已经过了保修期,那么由于顶层屋顶属于共用设施,应当由 物业公司 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如果经鉴定屋顶渗漏属于 居住人的原因 造成的,则维修责任应当 自行承担 。所以,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屋顶渗漏,都不应该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公司断水断电 可以这样催交物业费? 王先生租用商铺从事经营,2019年丙物业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此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义务。2020年5月,王先生交付了2019年的物业管理等费用,但2020年至2021年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共计49497.88元至今未缴纳。 庭审中,王先生辩称,之所以两年未缴费用,一是因为丙公司物业管理疏忽导致王先生商铺漏水,历时两年物业才处理完成。二是物业公司断了商铺的电,导致商铺处于停运状态,无营业收入支付物业管理等费用。 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业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王先生所租赁商铺电费是由丙物业公司收取后向供电部门缴纳,王先生差欠丙物业公司代缴的3个月电费至今未付。丙物业公司对王先生租赁商铺断电的行为,王先生辩解是丙物业公司催收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的方式,因王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由王先生向丙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等费用49497.8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和经营环境。 往期精选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出 品 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李道翼 孙天慧 周天昕 张晓洁 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 楚雄州委政法委 转载请注明出自公众号 云南政法(ID:ynzfyn)

    法制云南政法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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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法强基|一时冲动妨害公务,拘!

    公安民警 及相关执法人员 在执行公务时 应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 但总有个别人 在面对执法时 无理取闹、拒不配合 甚至辱骂、威胁、暴力殴打执法人员 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 情绪“冲动”扔石块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车未按要求悬挂牌照,公安局执勤民警发现后,告知其需要扣留电动车做进一步处理。民警处警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到路边捡起石块,威胁执勤人员不准靠近并欲驾驶电动车强行离开,造成一民警右手手背受伤。 张某某因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酒后“冲动”持刀 被告人文某酒后不按规定入口进入停车场所,与现场安保人员发生争执。民警出警后,喝醉酒的文某情绪激动,不听从民警劝阻,并持刀叫嚣、辱骂、冲向出警民警,民警在表明身份且警告无效的情况下鸣枪示警,被告人文某才停止持刀冲向民警的行为,被当场制服。 文某因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依法传唤不配合 在执行公务时,民警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杨某某拒不配合并手持长刀、木棒与执法人员对峙,杨某某挥舞木棍与执法人员对抗后被制服,致相关人员受伤。 杨某某因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言语方面 侮辱谩骂。 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威胁恐吓。 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栽赃诬陷。 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物理阻碍。 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肢体冲突。 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暴力抗法。 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 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 法条链接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配合执法,是最基本的守法,是每位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在遇公安民警、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请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切莫冲动,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自:“云南政法”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 彭景理 吴凡 张袁毅敏 编辑:歹丽娟 魏田喜(实习) 投稿邮箱:fzynwtg@163.com

    法制云南依法治省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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