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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昭阳区这个小区的不动产证可以办啦

    9月28日 昭阳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正式启动 “盛世荷苑”小区 不动产登记办证工作 破解历史遗留难题 惠及小区业主 在昭阳区自然资源局的大力推进下,盛世荷苑小区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取得突破性进展。首户购房多年的业主马女士成功领取期盼已久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一证书的颁发,标志着困扰小区居民多年的“办证难”问题得到有效化解,是昭阳区聚焦民生痛点、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务实举措。 “盛世荷苑”小区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办证难”,是群众反映强烈,昭阳区委、区政府高度关切的民生“老大难”问题。为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昭阳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决策部署,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来抓。 昭阳区自然资源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通过三项关键举措推进问题解决。一是深入调研,摸清症结:多次组织专业人员下沉小区,与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开展面对面座谈,全面梳理项目在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税费清缴等环节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台账,为后续处置奠定基础。二是“一案一策”,分类处置:严格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便民利民”原则,针对“盛世荷苑”小区的具体情况,量身制定专项处置方案。主动协调住建、税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打通跨部门协作关键环节,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攻坚合力。三是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在严守法律法规底线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机制,精简办事流程,为“盛世荷苑”小区办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受理、批量审核、优先办理”模式,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办证效率。 一审/来源:@昭通发布 微信(ID:ztfbwx) | 昭阳信息网 通讯员 周应翠 一校:胡远松 二审:尹婕 二校:龙萍 三审:张永刚 三校:沈艳琼 终审:马燕 监制:罗旭 总监制:武治国 投稿邮箱:519045426@qq.com 广告咨询:0870-3193705 昭通发布 微信团队 点 点 ↓

    房产昭通日报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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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在公示,事关昭通一地公租房申请

    2025年,威信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严格按照《威信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要求,在家庭(户)申请的基础上,经社区、乡镇、民政、住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审核核实,本次提交申请63户,其中有47户符合配租要求,不符合16户,已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本人,现将符合名单进行公示。 根据2024年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通过威信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对已收回的45套空闲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重新配租,现将房源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30日,抽签时间:2025年7月31日上午9: 30,抽签地点:威信县住建局四楼大会议室。公示期间,如对申请家庭(户)有异议的请及时以电话、书面和面谈等形式向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举报电话0870-3094896。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但需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并提供调查线索。 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6日 来源:@昭通发布 微信(ID:ztfbwx)丨@威信县人民政府 微信 一校:胡远松 二审:尹婕 二校:龙萍 三审:张永刚 三校:沈艳琼 终审:马燕 监制:罗旭 总监制:武治国 投稿邮箱:519045426@qq.com 广告咨询:0870-3193705 昭通发布 微信团队 点 点 ↓ ↓ ↓ ↓

    房产昭通日报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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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套,昭通1县6月10日起可申请公租房(廉租房)!

    关于威信县2025年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公开报名的通告 根据《威信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威政办发〔2016〕65号)文件的精神,决定开展威信县2025年第一批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报名工作。现就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年度开展公租房(廉租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来, 目前具备分配条件的住房有45套,地点:龙溪小区公租房。 二、报名时间 2025年6月10日起,有意向报名的家庭需将报名材料提交至县住建局二楼住房保障所,报名时间截止至2025年6月25日 。 三、报名条件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无家用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除外,因求生所持有的出租车、农用车或客运微型车辆在一辆以内且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除外);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规定申请公租房的单身人士或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不高于4000元(含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 1.龙井、麒麟、鱼洞、海子、巷子、观音、桂花、石龙、田坝9个社区的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 2.在县城规划区内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威信籍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取得工商营业许可,依法经营和纳税1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3.在县城规划区内有稳定职业2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取得工商营业许可,依法经营和纳税2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4.在县城规划区内且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只包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务工人员。 5.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将公租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书。 申请人应如实写公租房申请书,对申请书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并且需经相关社区、扎西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二)户籍。 1.户籍在威信县辖区的,申请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非云南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属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应提供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及用工合同。没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由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四)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出具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五)威信县户籍以外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居住证的由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住证明);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没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原件。 (六)无车辆的需到交警大队开具无机动车辆证明。拥有机动车辆的应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共同申请人)。 (七)无房产的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无房产证明。拥有私人房产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包含共同申请人)。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威信县城市低保家庭提供城市低保原件和复印件。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威信县户籍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所在地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的(商铺属个人财产)或住房、商铺被拆迁的。 (二)非威信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口,在申请公租房所在地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的(商铺属个人财产)或住房、商铺被拆迁的。 (三)已享受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 (四)有私房(不论门面或住房,不论面积是否达到人均13平方米)且被拆迁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包括货币补偿、实物置换)的。 (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10万元以上的。 (六)距申请之日起前3年以内存在房产转移、分户行为的。 (七)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3500元的。 (八)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养老保险月缴存基数高于按社平工资100%标准缴纳的。 (九)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地税部门缴纳有个体工商户、开办公司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 (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工商注册资金大于5万元以上的(不含5万元,不累计相加)。 (十一)已经享受公租房后离婚需要重新申请公租房,但离婚又不满一年(含一年,离婚年限从当年受理申请之日起算)的。 六、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已租售的房屋,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9日 ● 昭通有爱,谢谢你们🧡 一审/来源: @昭通发布 微信(ID:ztfbwx )丨@威信县人民政府 微信 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校:崔鹏 二审:张永刚 二校:龙萍 三审:尹婕 三校:沈艳琼 终审:马燕 监制:罗旭 总监制:武治国 投稿邮箱:519045426@qq.com 广告咨询:0870-3193705 昭通发布 微信团队 收藏提醒 点 点 ↓ ↓ ↓ ↓

    房产昭通日报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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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58户符合补贴领取条件,事关昭阳区公租房

    根据《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及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区政发〔2024〕32号)文件要求,区住保中心将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数据送联审部门审核,现将联审结果公示如下: 2025年共计审核1981户,其中1958户符合昭阳区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领取条件,23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5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监督,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公示如有疑问,可以到昭阳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查询或举报,举报电话:0870-2132596。 识别二维码查看名单 一审/来源:@昭通发布 微信(ID:ztfbwx)| 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校:胡远松 二审:尹婕 二校:龙萍 三审:张永刚 三校:沈艳琼 终审:马燕 监制:罗旭 总监制:武治国 投稿邮箱:519045426@qq.com 广告咨询:0870-3193705 昭通发布 微信团队 点 点 ↓ ↓ ↓ ↓

    房产昭通日报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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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1户摇中184户,昭通这地第一批公租房摇号结果公示

    鲁甸县卯家湾2025年度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已于2025年4月7日摇号结束,本次参与摇号共有281户,结合现有房源匹配情况,最终摇号选中184户。现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11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结果在鲁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阳光小区、帆船公租房公示栏进行公示。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向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反映。若无异议,申请人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17:30期间到鲁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并办理交房手续。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 监督举报电话:0870-3013518 邮箱:zjjzbzx123@163.com 地址:鲁甸县世纪大道67号 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7日 一审/来源:@昭通发布 微信(ID:ztfbwx) 丨@昭通教体 一校:胡远松 二审:尹婕 二校:龙萍 三审:张永刚 三校:沈艳琼 终审:马燕 监制:罗旭 总监制:武治国 投稿邮箱:519045426@qq.com 广告咨询:0870-3193705 昭通发布 微信团队 点 点 ↓ ↓ ↓ ↓

    房产昭通日报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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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征求意见,事关昭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公 告 为指导做好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昭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5年3月27日起至4月5日止。 征集方式:采取书面反馈,邮箱:zzbf2012@163.com。 电 话:0870-3188587(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7日 昭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以划拨方式供地,限定户型面积和处分权利,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相关重点类别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配售、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公平公正、封闭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制定出台本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机制,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计划,研究决策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大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本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组织申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开展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运营,指 导房源筹集、价格确定、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确定本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准价格,并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定价管理工作,做好项目立项及建设项目中央预算类资金、地方政府专债等资金申报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土地报批、存量土地收回、储备供应、不动产登记办理及申购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审核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公安、民政、人社、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建设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制年度筹建计划及发展规划,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等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包括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等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不补缴土地价款;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第八条 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原则,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选定不超过2家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收购符合条件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商品房应满足“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户型、面积,新建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80m² 至 125m² ,按照 3 人及以下户、 4 人户、 5 人及以上户家庭不超过 80m² 、 100m² 、 125m² 标准进行申购配售。 各类人才家庭户型面积可在以上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建筑面积。 收购项目户型、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坚持高品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购,申请家庭应当选取1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具有昭通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地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无本市城镇户籍的,须在本地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6个月以上。且须为正常参保状态。 对于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支持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县级人才引进培养支持项目的人才、博士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等特殊群体,不受户籍和社保缴纳期限的限制。 2.申请家庭在本地区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且近3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房、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3.申请家庭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县(市、区)结合实际需设定工作年限、收入、资产等准入条件的,可在县级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 申购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通过政府指定网站、手机App、当地政务大厅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的现场受理窗口进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申请,填写申请表(书)、承诺书,提交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审核可采取数据接口自动校验审核、在线联审、线下联审等方式进行。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购家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户籍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情况;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市、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工信、教体、科技、人社、卫健等部门认定(相关)人才,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购家庭,通过审核的家庭进入轮候库。 第十五条 审核结果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购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线上线下进行申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购家庭。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的申购家庭进入当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并进行意向登记,填写意向购买保障性住房区域、户型、面积、价格等内容。 第五章 轮候与配售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在合理轮候期内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配售工作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组织,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牵头制定配售方案、发布配售公告,并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一个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公告应当包括建设项目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价格标准、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 以下家庭可享受优先配售: 1. 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支持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县级人才引进培养支持项目的人才、博士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2.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本地区户籍家庭。 3. 3个子女(含)以上住房困难家庭。 4. 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经属地人民政府批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给特定工薪收入群体。 第二十条 配售公告发布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的认购时限内进行认购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的认购对象资格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复审通过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购房资格。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审核通过名单,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摇号,并组织选房工作。申请家庭选定房源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纳入选房范围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纳入选房范围,但因无与其户型面积标准匹配的房源可选导致放弃选房的,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十三条 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资金严格执行封闭管理,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监管。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需确定拟配售价格,向社会公布,配售价格以本级政府核定为准。 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应当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申请回购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房屋持有年限×2%)〕。 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 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再次配售时按房屋现状进行配售,配售价格由回购主体按照届时该套房屋评估价格计算,购房家庭按规定缴存房屋维修资金。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不得变更为商品房,不得以买卖、赠予等方式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买家庭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时应将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人一栏应当填写申购家庭成员,附记“不得上市交易”。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遗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给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购房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指定机构依申请回购或依职权收回: 1.购房人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2.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3.购房人拥有其他住房且面积超标的; 4.因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要求回购的; 5.擅自转让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6.将房屋用作除购房贷款抵押外其他抵押的; 7.一个申购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回购的须购房满5年以上;依职权收回的不受时间限制,不予利息补偿,涉及购房贷款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剩余退款须待该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才予以支付。逾期未退回或不配合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回购、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并结清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对房屋结构产生破坏的,由原购房人承担维修加固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购买家庭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后经共同申请人同意,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后,可将房屋转让给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内部流转不限制房源持有时间。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除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部分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务支持政策。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参照商品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 第三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有同购买商品房同等的落户、教育等公共服务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申请条件、配售程序、房源信息、价格信息及配售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实施细则(或县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昭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 附件3:《昭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docx 附件4:《昭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docx 一审/来源:@昭通发布 微信(ID:ztfbwx) 丨@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校:胡远松 二审:尹婕 二校:龙萍 三审:张永刚 三校:沈艳琼 终审:马燕 监制:罗旭 总监制:武治国 投稿邮箱:519045426@qq.com 广告咨询:0870-3193705 昭通发布 微信团队 点 点 ↓ ↓ ↓ ↓

    房产昭通日报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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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昭阳区5个公租房小区历史遗留问题审核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昭阳区春晖枫园等五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为切实解决昭阳区春晖、枫园等五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公平善用,我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审核。现将审核情况公示如下: 1. 审核范围:昭阳区春晖小区、枫园小区及其他三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滋露小区、雨露小区、昭露小区)内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承租户。 2. 历史遗留问题类型 春晖小区、枫园小区、昭露小区、雨露小区、滋露小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已死亡家庭,现由原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直系亲属实际居住的情况。合计审核123户,其中符合变更条件94户,不符合29户。 3. 公示时间: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24日,共5个工作日。 4. 异议处理: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昭阳区春晖小区17幢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识别二维码查看完整公示名单 一审/来源:@昭通发布 微信(ID:ztfbwx)丨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校:胡远松 二审:尹婕 二校:龙萍 三审:张永刚 三校:沈艳琼 终审:马燕 监制:罗旭 总监制:武治国 投稿邮箱:519045426@qq.com 广告咨询:0870-3193705 昭通发布 微信团队 点 点 ↓ ↓ ↓ ↓

    房产昭通日报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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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源424套,3月13日申请截止!昭通卯家湾公租房来了!

    为规范和加强鲁甸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现将 卯家湾2025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 一、分配房源 鲁甸县卯家湾202 5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总套数: 424 套,其中:阳光小区单间 300 套,一室一厅 73 套,两室一厅 28 套,三室两厅 11 套;帆船小区两室两厅 7 套,三室两厅 5 套。 二、租金标准 2.9元/月/㎡ 三、配租对象 (一)准入对象 公租房申请对象原则上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5 平方米、 人均月收入(实发工资)不高于上年度“ 云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的85%(202 4 年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7177 元,即人均月收入不高于 6100.45 元);申请人应当年满 18 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 1.申请人户籍属于鲁甸县城区文屏街道、砚池街道和茨院乡的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常住家庭;申请人户籍不属于鲁甸县城区文屏街道、砚池街道、茨院乡的,在县城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农转城家庭、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 2. 申请人属于县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文屏街道、砚池街道所属部门新就业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包括教师、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工、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在职在编人员; 3. 在全县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经县级及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全国英模、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公职人员遗属; 4.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特殊人群。其他特殊人群包括军队随军家属、伤病残退休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残疾人等。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公职人员遗属是指因公牺牲公职人员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二)非准入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鲁甸县文屏、砚池街道地域内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 25 平方米(含 25 平方米);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商铺财产累计 价值高于15万元(含15万元)的; 3 . 申 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超过1 5 万元 (含15万元)的; 4 . 申请人及 共同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月销售额超过1 5 万元的 ;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中的出资额 累计高于15万元(含15万元)的; 6. 五年内 已享受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 7.单位( 企业)、村(社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合同、虚假工资收入证明或虚假自建房等证明,一经查实,取消出具虚假合同或工资收入证明或自建房证明涉及所有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记入 不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事项 (一)申请时间 申请受理时间: 2025 年 2 月 25日至2025 年 3 月 13日 (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个人为单位进行申请,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原则上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一并纳入审核,配租标准原则上为: 2 人家庭,原则上配租标准为32-4 5 平方米; 3-5 人家庭,原则上配租标准为4 5 - 80 平方米, 6 人及以上家庭 不受面积限制;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已成年未婚人员(18周岁以上)、不带子女的离婚人员、外地独自来鲁甸县城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配租标准原则上为:32-4 5 平方米。 (三)申请登记 1. 鲁甸县文屏街道、砚池街道、茨院乡户籍和文屏街道、砚池街道、茨院乡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农转城家庭、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乡镇人民政府(文屏街道申请地点在文屏街道办事处二楼城镇发展服务中心,砚池街道申请地点在砚池街道办事处各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茨院乡申请地点在茨院乡各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提出申请; 2. 县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文屏街道、砚池街道所属部门新就业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统一申请的,可由工作单位指定经办人持介绍信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统一交鲁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进行申请; 3.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特殊人群,由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经办人持介绍信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统一交鲁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进行申请(此类特殊人群不受就业条件、工作时限的限制)。 (四)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需亲自提交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资产和就业等情况。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鲁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包含申请人 及共同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人签字的个人年收入、工作单位证明 和申请人承诺等内容);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或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 (4) 属文屏街道、砚池街道、茨院乡户籍的,出具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无自建房或有自建房注明房屋面积; ( 5 )不属于文屏街道、砚池街道、茨院乡户籍 的,在县城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 ,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及用工合同,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6 )拥有私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房屋产权相关证明的 原件和复印件; ( 7)拥有机动车辆的应提交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8 )不属于云南省户籍的,需出具由鲁甸县公安派出所颁发的居住证原件(以家庭申请的人员,必须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证原件) ; ( 9 )非鲁甸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在户籍 所在地未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证明原件; (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军人退伍证明、低保领取证明、残疾证明、劳模证明、英模证明、见义勇为证明、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证明材料等); ( 11)所有复印件上,必须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年、月、日”,主申请人签字盖手印。 五、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初审。保障房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予以登记受理,并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及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并造册记录备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由受理单位将初审复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 和准确无误的E xcel 电子数据(模板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移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审;在初审过程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由受理单位封存存档,不再上报资料 。 (二)联审。县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资料后,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基本信息E xcel 电子数据分别交民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车管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房产、家庭财产、车辆、税收、注册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各部门将比对后的电子数据资料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审核意见资料(纸质版) 移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联审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7日至2025 年 3 月 21 日。 联合审核各部门须审核的内容: 不动产登记和房管部门 :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拥有个人房产(住房和商铺)和面积; 车管部门 :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拥有机动车辆,如有机动车辆的、须提供车辆详细信息和车辆价值(摩托车除外); 社保部门 :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养老保险月缴存基数和领取养老金金额; 税务 部门 : 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缴纳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 市场监管部门 : 主要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注册成立公司及个体营业执照,有注册的需提供注册资金及出资额、出资比例情况; 民政部门 : 负责审核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及享受低保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进行核实。 (三)公示 。 联合审核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应将联审情况及申请人的审核结果在微信公众号“鲁甸县人民政府”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申诉,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为2025 年 3 月 24日至2025 年 3 月 28日。 六、配租方式 (一)优先配租对象。符合条件的下列申请对象:一级二级残疾人、烈属、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先予以配租; (二)公开摇号配租。优先配租以外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 采用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电脑摇号软件按比例从房源中配出对应数量的套数进行电脑摇号配租。 七、有关事项 (一)摇号前7天向社会公告摇号的时间、地点和房源的套数、户型、位置等情况。 (二)摇号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和随机选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代表 参与,并全程监督。 (三)通过公开摇号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自动进入轮候库,通过动态管理,在退出的房源中进行摇号配租。 八、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一) 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 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 在所承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 的; (七) 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是民生工作之首,事关群众生活质量,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分配工作按时完成。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主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严肃纪律,令行禁止。要严格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向领导组报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各负其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申请对象的各环节审核结果,要由各级各相关部门经办人签字并盖章认可,切实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工作过程中县纪检监察部门要适时开展督查监察,对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及其他重大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廉洁高效、争做表率。在分配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建设贯彻到整个分配工作中,抓重点环节,抓工作落实,确保分配工作取得实效。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党性修养,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做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的表率。 十、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须遵守现场秩序,服从管理。 (二)申请对象严禁携带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关的手提包、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等进入场所。 (三)本方案由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鲁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鲁甸县卯家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表 ● 司机请注意,途经昭通这些路段请绕行→ ● 老师布置的常规作业,昭通小学生玩出新高度,还顺手拿了个奖! ● 昭通公积金公开征求意见,事关期房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丨@昭通发布 微信 (ID:ztfbw x )丨@微鲁甸 微信 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终审丨马燕 编审丨张永刚 校对丨沈艳琼 投稿邮箱丨519045426@qq.com 广告咨询丨0870-3193705 昭通发布 微信团队 觉得信息有用 就点 点 ↓↓↓

    房产昭通日报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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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通告,还没办理昭阳区公租房入住手续的尽快补办

    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2024年10月10日 摇中公租房对象延期补办入住手续的通告 昭阳区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电脑摇号对北馨佳园、锦绣朝阳和祥和佳园剩余公租房房源进行摇号分配,截止2024年12月31日仍有部分对象未办理入住手续,结合实际,现将延期补办公租房入住手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期补办时间 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2月28日正常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延期补办地点 (一)祥和佳园、北馨佳园:昭阳区祥和佳园小区35幢S5门面二楼(租金收取点)。 (二)锦绣·朝阳:昭阳区锦绣·朝阳小区14幢1单元1楼办公室。 三、延期补办对象 2024年10月10日摇号摇中北馨佳园、锦绣朝阳和祥和佳园3个公租房小区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对象。 四、延期补办流程 主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持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入住手续办理地点:查询摇号结果、领取入住通知书和租赁使用证、交租金、签定租赁合同、领取钥匙接房。 五、注意事项 (一)在本通告规定日期内仍未办理完整入住手续的对象,不在另行补办手续,视其自动放弃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房源自动进入轮候库。 (二)本通告可在昭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三)补办入住手续时请自觉遵守现场秩序,服从现场安保人员管理。 特此通告 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1日 点击查看摇中名单→ 3211户符合摇号,昭阳区2024年公租房第二批次摇中者名单公布 来源丨 @昭通发布 微信(ID:ztfbwx) 丨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终审丨马燕 编审丨张永刚 编辑 丨尹婕 校对 丨 沈艳琼 投稿邮箱丨519045426@qq.com 广告咨询丨0870-3193705 昭通发布 微信团队

    房产昭通日报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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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户提供虚假资料,5年内不得再申请昭阳区公租房!

    昭阳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租房 名单公示 昭阳区实施公租房动态化管理以来,对公租房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在住保中心认真筛查公租房申请对象提供资料后发现部分申请对象所提供的租房合同、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存在涉嫌作假现象。昭阳区住房保障中心抽查了153户申请资料,经现场入户核实,发现共有24户申请对象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租房,其中租房合同造假18户,工作证明造假6户。根据《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及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区政发【 2024 】132 号 ) 文件规定:“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 。 现将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名单公示如下: 以上公式名单,如有异议,请到昭阳区住房保障中心三楼304办公 室核实。 昭阳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25年1月2日 ● 昭通限量版日历上线🤗 ● 他们是昭通最靓的“星” ● 我们是昭通人🧡 来源丨 @昭通发布 微信(ID:ztfbwx) 丨昭阳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终审丨马燕 编审丨张永刚 编辑 丨尹婕 校对 丨沈艳琼 投稿邮箱丨519045426@qq.com 广告咨询丨0870-3193705 昭通发布 微信团队 点 点 让更多人知道 ↓↓↓

    房产昭通日报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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