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文产贷”来了!

昆报头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助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委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行“昆文产贷”进一步完善金融助力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明市政府性普惠金融产品“昆文产贷”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推行“昆文产贷”进一步完善

金融助力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国家、省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赋能作用,破解文化企业融资难题,放大财政资金撬动效应,协同推进“文化强市”与“金融活市”,推动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昆明实际,现就推行“昆文产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点工作

(一)推出“昆文产贷”,打造我市文化产业金融品牌

“昆文产贷”是指政府牵头通过银行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帮助全市辖区内纳入“白名单”范围的文化企业申请获得1—5年期(按文化企业经营情况、意愿确定)、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贷款。在就业可保障、商业可持续、风险可容忍的前提下,为文化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二)突出文化产业导向,建立“昆文产贷”白名单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财政金融部门和宣传部门梳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形成“昆文产贷”白名单;参与“昆文产贷”融资的合作银行及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昆文产贷”白名单。通过双向推荐、降低准入的方式,扩宽覆盖面。


纳入“昆文产贷”白名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类型:纳入国家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

2.合规持续经营:在昆明市域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原则上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可正常对外营业的固定地点;

4.有真实合理的融资需求:资金需求额度、期限等与企业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相匹配,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5.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征信记录,近两年未涉及重大诉讼,无正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没有挪用资金、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6.贷款用途依法合规:贷款资金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行业和产业政策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模式,疏通文化企业融资堵点

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各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行签订合作协议,并确定业务合作模式和担保比例。在文化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中,担保机构和银行原则上按8:2的风险分担比例,或根据业务模式自行确定合理的分担比例。


(四)做好“昆文产贷”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助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25〕1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工作要求,落实好风险代偿补助工作机制,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资金分别给予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代偿金额10%的代偿补助。


(五)建设多层次普惠信贷服务,降低文化企业融资成本

银行应加强“昆文产贷”定价管理,按照市场实际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参与“昆文产贷”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担保费,适度向市场主体让利。为“昆文产贷”白名单企业提供担保的,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1.5%/年。


(六)更好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作用

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全国性银行加大对文体娱乐等服务消费重点领域的信贷投入,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文化产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


(七)建立激励措施

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银行,在相关领域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中给予加分考虑,对积极参与、主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融资支持力度较大的银行给予表扬。


二、工作要求

(一)市委金融办要做好“昆文产贷”业务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调动银行和政府性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的问题及难点。


(二)市委宣传部指导各县区和相关单位积极推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至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做好“昆文产贷”获贷企业的贴息相关工作。


(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机制,统筹安排“昆文产贷”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金融办落实好常态化运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联动在昆银行机构丰富特色金融产品供给,推动“昆文产贷”纳入“融信服昆明专区”。


(五)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指导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昆明市文化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对商业银行的激励引导作用,提升相关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


(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参与“昆文产贷”助力昆明文化企业发展的工作中。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调降担保费率等措施,适当放宽昆明文化企业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应担尽担、存量在保的应续尽续。


(七)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如期间有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昆明市政府性普惠金融产品

“昆文产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各类文化市场主体,丰富优质特色文化产品供给,进一步繁荣文化消费,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根据《中共昆明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 昆明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办公室关于推行“昆文产贷”进一步完善金融助力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昆文产贷”是指政府牵头通过银行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帮助全市辖区内纳入“白名单”范围的文化企业申请获得1—5年期(按文化企业经营情况、意愿确定)、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贷款。在就业可保障、商业可持续、风险可容忍的前提下,为文化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三条 市委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级履行金融职能的部门和县级宣传(党群)部门开展工作,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结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落实“昆文产贷”普惠金融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申请“昆文产贷”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合规持续经营:在昆明市域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原则上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可正常对外营业的固定地点;

3.有真实合理的融资需求:资金需求额度、期限等与企业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相匹配,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4.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征信记录,近两年未涉及重大诉讼,无正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没有挪用资金、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5.贷款用途依法合规:贷款资金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行业和产业政策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6.经营主体属于文化产业:对应《国家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的行业类别,重点支持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第五条 贷款利息方面,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前提下自主协商确定合理利率定价。贷款贴息方面,获得“昆文产贷”贷款的企业可按程序享受贴息支持。


第六条 参与“昆文产贷”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担保费,适度向市场主体让利。为“昆文产贷”白名单企业提供担保的,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1.5%/年。


第三章 白名单的产生


第七条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要指定宣传(党群)部门共同建立县级“昆文产贷”白名单审查机制,会同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有融资意向的文化企业可向县级宣传(党群)部门提交融资需求并申请推荐纳入白名单;也可向“昆文产贷”合作银行提交融资需求并申请推荐纳入白名单,通过合作银行初步尽职调查后,符合“昆文产贷”支持范围的企业名单,由合作银行推送至联合审查小组。


第八条 联合审查小组应重点把握拟参与“昆文产贷”企业是否符合“昆文产贷”支持范围,县级宣传(党群)部门审查经营主体是否属于文化产业相关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方向,是否具备经营前景等,县级履行金融职能的部门会同银行审查企业生产经营、信用状况等情况。经联合审查小组审定后,形成白名单由合作银行开展信贷工作。


第九条 县级宣传(党群)部门负责组织县级联合审查小组及合作银行等每月开展至少一次“昆文产贷”白名单联审会。联合审查小组应于联审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确认后的“昆文产贷”白名单推送至合作银行,按需推送至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同时县级履行金融职能的部门和宣传(党群)部门按主管关系分别报送市委金融办和市委宣传部。


第四章 贷款模式


第十条 贷款模式由“昆文产贷”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原则及市场主体意愿合理确定。

政银担模式:各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行签订合作协议,并确定业务合作模式和担保比例。在文化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中,担保机构和银行原则上按8:2的风险分担比例,或根据业务模式自行确定合理的分担比例。

政银模式:“昆文产贷”业务逾期贷款由贷款银行全部承担。

入围“昆文产贷”白名单的企业可享受第五条贷款贴息政策。


第五章 贷款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合作银行与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需)收到县级“昆文产贷”联合审查小组盖章确认的“白名单”后,同步开展信贷审查并甄别贷款企业在他行“昆文产贷”办理情况。在资料提供完备的前提下,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无需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参与的贷款,贷款银行也应遵守该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 在每个季度末月的前5个工作日,合作银行应将上月已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市委金融办和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章 政策扶持资金分配和申请


第十三条 “昆文产贷”贷款贴息实行“先收息、后返补”机制。合作银行县级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后正常计收利息,按年度汇总已发放的“昆文产贷”贷款业务,向县级宣传部门申请贴息资金,按需提供贷款合同及市场主体相关证明材料等。各县级宣传部门后续根据资金审核情况,于次年10月底前向市委宣传部申请资金,市委宣传部将资金据实结算情况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后拨付至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按贷款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年期贴息补助,单户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不满一年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同一项目符合不同领域贴息政策条件的,不得进行叠加享受。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发生逾期的项目贷款,不在支持范围。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补贴。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的通报及备案。对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县级分支机构应在下一次“昆文产贷”白名单联审会将贴息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昆文产贷”贷款时间与白名单联审会时间错配的特殊情况。对于在政策发布前,获得“昆文产贷”首批试点贷款的企业应纳入“昆文产贷”白名单。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做好借款企业的贷后日常管理,监督贷款企业将信贷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对借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动态监督,督促企业按时还款。相关情况报联合审查小组,借款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借款企业存在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借款企业应按照“昆文产贷”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要求报送的企业将不纳入后续贷款支持范围。


第八章 代偿程序


第十九条 政银担模式代偿程序:

(一)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到期企业未归还贷款,由银行按规定向政策性担保公司下达《代偿通知书》,并报送联合审查小组,抄送市委金融办和市委宣传部。

(二)对确实形成不良贷款的,合作银行应尽职清收,逾期超过30天的,按程序向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代偿申请和资料。

(三)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受理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后,按代偿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明确代偿金额,在逾期60日内先行向合作银行支付代偿资金,及时将代偿情况报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备案。

(四)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收集整理的“昆文产贷”贷款代偿情况报送县区宣传(党群)部门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经市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代偿市级承担的10%代偿资金,县区宣传(党群)部门同步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由县级承担的10%代偿资金。

(五)对已代偿的不良贷款,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尽职清收,做好资金追回和债权管理工作,追回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代偿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九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银行,在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中给予加分考虑;市委金融办将对积极参与、主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融资支持力度较大的银行给予表扬。对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取消其后一个年度参与“昆文产贷”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投放增长缓慢,或代偿发生较多的合作银行,将取消其后一个年度申请参与“昆文产贷”工作的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如期间有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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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共昆明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昆明发布

编辑 | 张雪荣

审核 | 陶澜

终审 | 黄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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