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更好适应煤电转型形势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就进一步完善云南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健全煤电电能量电价和容量电价高效协同的市场价格机制。建立统一的电能量市场,促进煤电与水风光等各类型电源同台竞价,更好适应现货市场运行。根据容量贡献、固定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煤电容量电价水平,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完善现货市场补偿机制,稳定煤电行业预期。稳妥推进改革,做好与电能量市场有序衔接,保持煤电价格总体稳定,稳定用电侧市场预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容量电价机制
(一)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由省能源局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规定,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2026年起,云南省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100%(即每年每千瓦330元)。
(三)容量电费结算和分摊。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机组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云南电网公司按月结算。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容量电费按照云南省外送煤电电量与省内煤电电量等比例分摊,对应开展省外、省内容量电费结算。需省内分摊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
(四)加强容量电费考核。完善容量电费考核办法,机组无法按照调度规则提前下达的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资格。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机制
(一)完善煤电参与市场交易机制。取消燃煤发电电能量市场,煤电与其他类型电源同台参与市场交易,适用相同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结算机制。鼓励中长期合同双方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二)优化煤电现货运行补偿机制。现货市场运行初期,考虑不同煤种机组燃料成本差异,引导煤电机组按边际成本报价,基于现行现货运行补偿费用机制,优化有关参数设置,并按照“补偿合理发电成本”原则确定煤电运行补偿的成本标准。煤电现货运行补偿费用按照外送煤电电量与省内煤电电量等比例分摊,对应开展省外、省内运行补偿电费结算。省内分摊的运行补偿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
(三)建立煤电发电成本收益监测工作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成立发电成本收益监测工作小组,开展机组相关成本收益监测工作。发电企业应按月向发电成本收益监测工作小组报送成本和收入数据。发电成本收益监测工作小组依据主要煤价指数变化、市场运行等情况,结合发电企业报送的有关数据确定运行补偿的成本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定期发布。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策协同。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做好煤电交易机制与容量电价的衔接,促进电能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省能源局牵头做好西电东送煤电电量计划安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西电东送煤电电量垫付资金安排。煤电外送电量分摊的容量电费和运行补偿电费在与受端省份协商一致前,暂按现行规定予以垫付。
(二)周密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牵头开展容量电价机制落实工作。云南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和省内容量电费分摊、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要做好煤电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组织、协助开展外送电量容量电费分摊等相关工作。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会同云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优化煤电现货运行补偿机制,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定后执行,并做好煤电现货运行补偿实施和结算等相关工作。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
(三)做好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适时开展执行情况评估,及时作出调整完善。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加强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和电能量市场申报价格监管。云南电网公司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以及电能量电费和辅助服务市场收益情况等信息。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会同云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要定期报送煤电现货运行补偿执行情况。
(四)做好宣传引导。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向用户充分阐释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稳定发用电双方预期、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此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适时研究调整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