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启动!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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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

联合发布

关于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

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详情如下↓↓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

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5〕1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现将2026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即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云南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引导资金支持内容,聚焦云南绿色能源、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创新需求,且与云南省科技计划各类专项有序衔接,2026年主要支持以下4个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


支持内容:主要支持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云南省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科技委确定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具体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支持内容:主要支持云南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包括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试点县等区域内的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申报及支持主体: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及培育对象(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引导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农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工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企业参与申报的项目,企业部分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


限项要求:每个科技创新区域限择优推荐申报1项。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支持内容:主要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在现有科研仪器设备基础上,为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购置高端科研仪器设备。


申报及支持主体: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2025年评估结果为“优”的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


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


限项要求:每个实验室限申报1项(省重点实验室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组成部分的,视为1个实验室;已获得2025年引导资金支持的实验室今年暂停申报)。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内容:主要支持近3年通过腾冲科学家论坛、科技“彩云汇”科创大赛等活动来云南落地的科技成果,在云南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应当有确定的科技成果,并明确转移转化的方式及预期经济效益指标。


申报及支持主体:主要支持企业为主体牵头申报,也可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资助,每个项目支持引导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农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工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3;企业参与申报的项目,企业部分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1。


限项要求:每个申报及支持主体限申报1项。




二、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明确申请的项目类别,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具备申报资格的创新区域或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四)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五)项目负责人没有在研或逾期未验收的引导资金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建设和后补助项目、科技人才称号类项目的负责人除外)。


(六)根据项目的定位、实施内容,有针对性地确定绩效目标。




三、申报单位要求




(一)原则上为在云南省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上一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具备足额提供自筹经费的能力。


(二)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负主体责任,并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四)鼓励多元化筹措自筹资金,在引导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省级与州(市)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州(市)、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资金和项目管理要求




(一)资金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预算执行及调整、绩效评价与监督按照《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引导资金主要列支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按规定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应对项目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明确财政资金支持环节。


(四)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资金低效浪费。申请仪器设备购置,应对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详细说明。


(五)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求,真实、完整报送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按项目合同书约定,年度自筹经费“应到尽到”。




五、项目申报流程




(一)网上填报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项目申报单位即可组织项目负责人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报项目。


2.未完成单位注册的用户,尽快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完成注册及申报。


(二)推荐部门审核


项目推荐部门在线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在线申报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受理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18:00,推荐截止时间为12月9日16:00。




六、联系方式




(一)云南省科技厅法规处


张磊,0871-63136053。


(二)云南省财政厅科教文化处


关文杰,0871-63616551。


(三)云南省科学技术院


李承晴,0871-63162818。


(四)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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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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