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清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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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清退公告


各公租房小区承租户:

为加强嵩明县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化运营管理,实现公租房公共资源公平善用,根据《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明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嵩政办通〔2021〕55 号)文件,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存在欠缴房租超过三个月以上,且经书面追缴拒不履行的情况,应予以清退,并解除租房合同、收回房屋并按要求结清相关费用,并列入公租房使用失信人员名单。 被列入公租房使用失信名单的人员自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嵩明县申请公租房。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在租住期间存在欠缴房租超过三个月以上,且经书面追缴拒不履行的承租人(名单详见附表1)仍未缴纳拖欠房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名单所列承租人,请自行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业务办理点(地址详见附表2)主动结清相关费用并办理房屋腾退手续。

二、逾期未结清相关费用并办理房屋腾退手续,运营管理单位将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逾期未结清相关费并办理房屋腾退手续,且超过5个工作日内未搬离房屋的,运营管理单位将依法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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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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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顾燕波 普丽艳 

审核:雷霞监制:朱忠元

发布:嵩明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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