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正式实施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公告》提出,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云南运利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陶煜介绍,11月1日后,GB17761可能面临无法落户,消费者需认准GB42295或者GB43854,并且产品的3C认证需在有效期内,才能正常落户。#电动车国标#@80999998099999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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