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此公告内的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超过15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现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带齐相关证件到曲靖市麒麟区紫云南路498号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联系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紫云南路498号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联系电话:0874-3511122特此公告


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4年10月21日


云南曲靖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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