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处车辆公告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的以下车辆,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员须向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提供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和驾驶人的有效证件或补办相应手续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机动车进行处理。
联系地址: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隆阳区永盛街道明伦街东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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