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晚上8点40分,李某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呼气酒检结果为86mg/100ml)驾驶小型汽车沿杨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官路与青西路交叉口以西50米处被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当事人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民警依法对李某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李某于2021年8月11日下午3点56分,在隆阳区蒲缥镇0公里500米处因饮酒后(呼气酒检结果为33mg/100ml)驾驶小型汽车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此次为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9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每日交通安全提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云南交警 @保山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