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遇到“二房东”?小编教你远离租房“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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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刚到城市打拼的人们来说

租房是一大要事

尤其当遇到“二房东”时

自身的权益可能更加难以保障

近日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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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递

老李(化名)将家中的闲置公寓信息挂在某租房网站上,刘文(化名)看到租房信息后联系了老李,在看完房后便与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租用该房屋,每月租金为1900元,且未经老李的同意刘文不得转租该房屋。


可没想到,刘文转手便将刚租不久的房子转租给了小王(化名),约定租期一年,租金为每个月2000元。


三个月后,老李来到出租房里收取物业费时才发现租客竟然换人了!询问之后得知,刘文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将房子转租给了小王。


担心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小王将刘文诉至盘龙区法院,要求解除与刘文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时退还剩余9个月房租共计1.8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王表示,租房时,刘文一直以房东的身份跟他沟通,如果知道刘文是“二房东”,一定不会跟他签合同。


刘文则称,自己当初图省事才把房子转租出去,小王依旧可以继续租住,即使自己是“二房东”,合同仍旧有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文系承租人,其将房屋租赁给原告小王的行为属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租赁合同无效,其转租行为造成小王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应当返还剩余房屋租金、赔偿小王的合理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文向原告小王返还剩余租金1.8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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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时,因没有审查证件,直接与“二房东”签订了租赁协议是常事。但“二房东”因为没有转租的权利,一旦拿到租金后消失,所租赁的房屋无法正常居住怎么办?

租客

核实房屋基本情况。
●核实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
●核实出租人的身份证件是否与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名字一致。
●向小区物业核实租赁的房屋在物业的登记信息。
●确认为“二房东”的情况下,核实“二房东”与房东之间的合同,包括:是否有转租的权利、租赁人数的限制、合同的存续期间等。

承租人

若想将自己承租的房产进行转租,应谨慎。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处分他人房屋,将面临着解除合同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

房东

房屋出租出去后,要注意房屋的动态。若承租人要“二次”转租,应及时表达自己的意见,以防过了除斥期间而无法行使自己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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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整理了

房屋租赁的五个常见法律问题

帮大家迅速“避雷”租房“陷阱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期限是否可以约定任意年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房屋损坏由谁承担维修义务?义务人不及时维修房屋怎么办?

①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②一般由出租人履行维修房屋的义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③因承租人过错致使房屋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④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屋,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4.合同到期后,押金是否必须全额退还?

对于押金的处理,如合同有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的作用一般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可从押金中扣除。


5.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如何认定?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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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李道翼 孙天慧 周天昕 张晓洁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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