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以下是全市逾期未审验并且为注销可恢复的驾驶人名单,名单内驾驶人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办理期满换证,现公告所持的过期证件作废,请尽快到就近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合格后恢复驾驶资格,随后参加驾驶人审验教育。
特此公告
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