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路同行  | 增殖放流,让“捕鱼人”变“补鱼人”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

嵩明县上游水库河岸边

一尾尾鱼苗被投放进清澈的水中


近日,嵩明县检察院依法对一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柴某甲、柴某乙、夏某某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分别多次使用地笼、刺网等禁用渔具到嵩明县上游水库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销售至农贸市场和饭店获利。经认定,柴某甲、柴某乙、夏某某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嵩明县检察院依法分别对柴某甲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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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采用“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理念”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对柴某甲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柴某甲等三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等民事责任。在体现刑罚惩罚与教育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修复生态环境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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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释法说理,柴某甲等三人当庭真诚悔过,表示认罪认罚,同时愿意承担自己对水产资源造成破坏的民事赔偿责任。




8月23日,嵩明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到案发地进行公开宣判,并针对非法捕捞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法说理。宣判后,联合多部门到上游水库进行增殖放流,共投放花鲢、白鲢等鱼苗4.3万余尾。投放的所有鱼苗前期均在检察官、法官及县农业农村局渔业专业人员监督下购买,确保所购鱼苗符合投放要求。



此次增殖放流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不仅增强了人民群众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也为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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