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甸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
服务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施甸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增强群众主动申报的自觉性,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排查登记,现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二、凡是在施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安装出租房屋管理APP,报送出租房屋信息。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出租人的职责。
三、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房屋出租之日起或是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及其所有同住人员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四、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五、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要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出租房屋所在村(社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新增出租房屋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社区网格员发现承租人变动的,及时督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在出租房屋管理APP内变更。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从事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于6月15日前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送出租房屋信息,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对不执行、不配合、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甸县公安局
2023年5月23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