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审理,确定由林某赔偿朱某误工、残疾赔偿金等费用7万元。裁判文书生效后,林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朱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4月,朱某拄着拐棍一瘸一拐来到执行干警办公室诉说案情,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次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核实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家中确有肉牛十多头。本着善意执行的观念,执行干警叫来双方当事人组织和解,但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均不愿让步。
执行干警了解到,林某、朱某本就是关系较好的同村村民,若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林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双方必然因此留下心结。于是,宣威市法院执行局3名干警秉持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沟通、释法明理。最终,朱某愿以5万元了结此事,林某愿以家中饲养的肉牛进行抵债,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无偿帮工关系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帮工人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无偿帮工遭受损害,需要根据各自过错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朱某明显存在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及义务帮工法律风险意识较低的过错;林某在请朱某帮工时明知对牛的阉割过程会存在很高的危险性,而未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致朱某十级伤残的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乐于助人、帮助邻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邻里之间串工帮忙是农村民风淳朴的真实写照,但在帮工过程中若出现意外,双方受到的不仅是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昔日邻里的情感也必将受到损害。因此,在平时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保护措施,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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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 琪 李道翼 杨谨瑜
来源:宣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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