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富传承,涉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合法继承人能否行使继承权恢复请求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究竟该归谁?

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遗产纠纷案,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帮助当事人厘清了家事纠纷。
被继承人张某于2022年4月去世,其父母健在,与妻子育有一女,张某生前未立遗嘱和财产遗赠等协议。其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请求。张某生前留下的遗产有2个小区的商品房各一套,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政府融资款账户余额和车辆一辆,在购车、买房、融资时,与妻子共同向他人及银行借款留有共同债务。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一致确定张某生前未立遗嘱及其他协议,故张某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张某的妻子、女儿、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生前留下的遗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官对张某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进行估值计算并扣除夫妻共同债务,将剩余部分进行分割,张某夫妻2人各占一半。张某的遗产为剩余部分的50%,按法定继承规定,张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按比例继承。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财产继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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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转自:云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