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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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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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健康为“一种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不患疾病或没有体弱”。在职业卫生领域,健康相关权益是指劳动者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的“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及其相关权利。维护劳动者及职业病人的健康权益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精髓。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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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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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关系;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社会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职业健康监护资料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是否为职业性因素危害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劳动者追究健康损害责任的主要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和事故(或)应急的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性危害因素接触史、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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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保证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后都能适应承担的工作而进行的医学监督与接触其他职业病危害的芳动者一样,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也需依法进行,《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指导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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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相同于一般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也基本相同于一般的职业医学检查,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具体的工作性质和健康损害情况可选做更为详细的医学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或事故)照射的健康检查。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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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性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的主要证据,是评价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危害成效的依据。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取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疔、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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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职放所

撰文:唐丽  张永昌

审核:樊芳  邢漪

终审:漆骏

美编:健促信息中心 王瑞、张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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