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合格电梯、销售不合格肥料…云南查处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法制报2022-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广大市民在选购食品时,不要只看食品外观,要检查食品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检验且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后再购买。同时,呼吁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严格遵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守住食品安全质量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戴函晋
审核:高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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