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葱变毒葱!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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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方某某、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5月份,勐腊县公安机关向勐腊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了一起陈某某、方某某、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该院指定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办理该案。接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案件,经抽样检测,送检的香葱、韭菜里含有三唑磷,且原农业部早就发布了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因此,认定三唑磷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香葱、韭菜等检验不合格。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某、方某某、邹某某为了让蔬菜卖相好,在种植的葱和韭菜上喷洒阿维·三唑磷杀虫剂,后将喷洒过三唑磷杀虫剂的葱和韭菜运到农贸市场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广大市民在选购食品时,不要只看食品外观,要检查食品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检验且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后再购买。同时,呼吁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严格遵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守住食品安全质量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戴函晋

审核:高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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