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充装气瓶、擅自改装加油机…5起民生领域案件被查办!


云南法制报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铁拳”、办铁案,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选发其中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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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违法充装气瓶案

  
今年4月,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富宁日升燃气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为:1110020、1114031、1111025、1111108等58只标注有“文山某某某有限公司检验”的待检气瓶,系非自有产权气瓶,且未能提供58只气瓶的上一检验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及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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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1年12月,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昆明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利用其微信公众号“昆明皮肤病专科医院”发布广告推广文章:含有“告别肌肤泛红、刺痛、易过敏,舒敏之星拯救你!”“……适用于任何皮肤,安全无副作用……无并发症……”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对诊疗服务进行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和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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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今年1月,弥勒市市场监管局对弥勒市和鑫客栈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查实当事人正在运行的1台乘客电梯于2021年12月经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1台乘客电梯,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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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经营不合格菜籽油案

今年5月,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罗平县四知堂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其生产销售的120公斤菜籽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菜籽油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4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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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加油站计量违法案

今年5月,盐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盐津县白水江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查实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的主板铅封均被破坏,并在4台加油机主板上加装了一套设置。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擅自改装加油机,破坏主板铅封以达到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目的,违法所得25.8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4台燃油加油机(7支油枪),没收违法所得25.82万元,并处罚款1900元。


编辑:杨箫语
审核:高 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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