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管住手,别乱丢!高空抛物指定“刑”


7月26日上午

弥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张某某高空抛物案

在弥勒市弥阳街道福地社区

公开开庭审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住在三楼,距离地面8米多,楼底为人车通道。张某某酒后不顾劝阻将电磁炉、电饭煲、菜刀从厨房窗户抛掷到一楼,三件物品坠落冲击力大,足以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张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保证今后不会有类似行为发生。


长期以来

高空抛物被喻为城市上空的“痛”

看起来很轻的物体

从高空坠下也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性

轻则让人受惊吓

重则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编辑 | 张子欣
校对 | 黄继俊
策划 | 郭   佳
审核 | 杨健鸿 王翠云
监制 | 肖凤珍
来源 弥勒市检察院
联系(投稿)邮箱 2202399734@qq.com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本文由昆明信息港机器人小明转载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广告热线: (0871)65364045  新闻热线: (0871)65390101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 27799679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