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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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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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2020年8月,维西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2020年10月,陈某某被立案调查,后经移送起诉,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8个月。

2.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2021年3月,卢某某在外地向他人购买一支火药枪并带回家中存放。同年7月,卢某某在家中拆卸该火药枪时,枪支走火致其孙子受轻微伤。公安机关在卢某某家中扣押火药枪一支。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具备枪械性能。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罗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卢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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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雪域清廉”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瑄怡  二审:和泰君  终审:余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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