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你作为代某旺的母亲,带其离家出走并共同生活,你对代某旺负有监护职责。”“责令你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障代某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帮助、安排及就近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5月14日,昭阳区人民法院针对小龙洞回族彝族乡村民吴某某未将年满12岁的儿子代某旺送到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开出了昭阳区首张“家庭教育令”,促使吴某某及时将孩子代某旺送到学校读书,使其健康成长。
原来,昭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燕在5月13日审理原告吴某某与代某离婚纠纷案件中查证:双方2005年自由恋爱同居生活后,2006年10月生育了长子代某洋,2009年12月生育了次子代某旺。2013年10月,双方产生矛盾纠纷,原告吴某某带着次子代某旺离家后至今未返家,而代某旺虽与原告吴某某共同生活至今,吴某某却并未送其入学,导致适龄阶段未接受相应的教育。为此,昭阳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积极做工作促使该案原、被告双方就婚姻存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就代某旺的引导关怀、义务教育等问题与原告吴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
经过交心谈心及法律法规的宣讲后,吴某某在意识到自己作为母亲、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客观上给代某旺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亦承诺积极联系学校安排代某旺的入学事宜。为保障代某旺接受教育的权利,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4日向原告吴某某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份“家庭教育令”。并将“家庭教育令”分别送给了小龙洞乡政府、小龙洞乡司法所、小龙洞乡中心校等相关部门,共同督促吴某某及时将孩子代某旺就近送到学校完成义务教育。
5月25日
据承办法官王燕反馈
在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孩子代某旺
已经就读于小龙洞乡偏坡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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