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构成失火罪,要被判刑!

森林火灾是森林的公敌。森林火灾的发生不但烧毁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还影响社会稳定。从今天开始,小编将选取近年来晋宁区部分森林火灾的查处案例介绍给大家,希望通过这些警示案例达到查处一案、处罚一人、教育一片、震慑一方、警示后人的作用。

2020年5月14日13时50分,双河乡田坝村委会田坝村村民郭某某在该村“劳若货”(彝话),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松毛燎蜜蜂洞,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75.619亩,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2020年5月18日,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对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郭某某后被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这种行为构成失火罪,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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