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要求城市机动停车位供给总量按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进行规划,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低于15%。明确到2025年,我省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停车问题有效缓解,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有力支撑现代城市发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级巡视员刘绍鸿)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不低于1.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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