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下你的银行账户,有钱赚” 注意!这种“外快”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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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账赚佣金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手段越来越高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为了不让自己很快暴露,诈骗犯罪分子常事先物色好多人,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并进行转账、汇款,而这些提供账户的人,可能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他们却毫无察觉。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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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提供账户转移非法收入

2020年10月,王某通过一个购买彩票的微信群认识了一个叫“共赢”的微信朋友。经与“共赢”联系,王某了解到帮其提供银行账户转账便可获得佣金。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王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将本人及朋友冯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共赢”,帮其接收非法所得后,又将钱转给“共赢”,从中获取报酬。


据查明,王某通过自己和朋友冯某的银行账户转账近25万元,并非法获利5000元。




判决

判刑1年 罚款3000元

今年1月28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批准逮捕,并于4月28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日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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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刑法修正案专门增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目前犯罪分子抓住在校或刚毕业大学生急于赚钱、在家待业人员急需用钱的心理,诱惑其帮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遇到工作轻松来钱快的网上兼职一定要谨慎,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身份证和银行账户存取工具,不为他人提供转账、支付、结算等业务,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天下没有不劳而获躺着就赚钱的好差事,要谨防受骗,不要误入歧途做违法犯罪的事。

制作:江昱霏

审核:郑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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