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7月1日起实施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召回条件:①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②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③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违反规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人民日报记者林丽鹂)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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