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6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分行发布《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长期不动户销户公告》。其中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2016年版)》规定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将对长期不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清理。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长期不动户销户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2016年版)》规定:“单位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网点提交撤销结算账户的申请。单位客户超过期限未办理撤销结算账户手续的,开户网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经开户网点向该单位客户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日后,如其仍未办理销户手续,开户网点对其已开立的结算账户,可视为该客户自愿销户。”
我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对长期不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清理。以下10998户单位结算账户符合我行此次账户清理条件,详见以下清单。
如您的账户在清理范围内,请于即日起30日内前来我行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者视同自愿销户,我行将按照相关规定作销户处理,届时账号将自动作废。账户撤销后,存款人能够提供资金所有权合法证明的,我行可为其办理资金支取。详情请咨询开户网点。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