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昆明市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提振住房消费、集聚人口资源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房住不炒”定位,依据《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云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加快回稳向好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安宁市房地产业发展实际,支持广大居民到安宁安居置业、干事创业,盘活存量住房资源、稳定市场预期、优化人口结构,推动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制定目的
为持续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聚焦来安人群刚性住房及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通过购房奖励方式,有效降低来安群众安居置业成本,盘活全市商品住房存量房源,提振房地产市场消费信心,持续优化城市人口结构,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云南省、昆明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部署,坚持惠民利民、规范透明、专款专用、严控重复申领的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来安购房人群开展购房奖励扶持工作。
(三)实施范围与有效期限
1. 实施范围:本政策仅适用于所有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合法合规、已完成预售/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自然人,不含二手房、公寓、商铺、车位、工业厂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等。
2. 兑现时间:本政策执行周期为2026年9月1日—2026年12月31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房契税缴纳及完税凭证取得时间须在上述周期内,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不予享受补贴。
二、补贴申领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基础申领条件
奖励对象为在政策有效期内在安宁市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自然人。本项补贴不受社保缴纳、家庭房产套数限制,奖励资金均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仅限购房人本人申领使用。
(二)购房相关要求
一是购房房源为安宁市合规新建商品住房,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官方网签备案;二是购房人已足额缴纳购房契税,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契税完税凭证;三是合同网签备案、契税完税时间均在202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四是同一购房合同仅可享受一次本政策补贴,多人共同购房的,由合同排序第一位购房人作为唯一申领主体,申领主体不含企业、单位。
(三)申领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本政策补贴:
1. 同一套商品住房已享受本政策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
2. 仅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未完成网签备案、未足额缴纳契税的;
3. 政策有效期内,购房人任一家庭成员存在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记录的;
4. 购买商铺、车位、储藏间、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途房屋的,不得申领;
5. 存在虚假交易、补缴契税、违规炒房、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的;
6. 购置二手住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及司法、政府拍卖房产的;
7. 对违规套取补贴的主体,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领资格,全额追回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补贴标准细则
在政策有效期内,对符合条件的购房群体,按照房屋实际购房款总额的 1%发放安宁市电子消费券(有效期2年)。本项奖励资金实行总额管控、先到先得、额满即止,总预算额度2000万元,额度兑付完毕后,本项奖励政策自动终止,不再受理新增申报。
四、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报时需同步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窗口核验后当场返还,复印件由主管部门留存归档,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一)购房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二)完成官方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登记表;
(三)不动产销售发票、购房契税完税凭证,该凭证为核心必备凭证;
(四)统一制式的《安宁市新购房奖励申请表》,可线上下载,也可到政务窗口现场领取。
五、申报与审批流程
本政策补贴申报实行“窗口统一受理、部门分级审核、限时办结、直达兑付”的公开透明工作机制,具体流程如下(所有时限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完成房屋网签备案及契税缴纳后,携带全套申报材料至安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宁湖大厦裙楼五楼 504 室)提交申请;
(二)初审核验(1—3 个工作日):由市住建局负责核验房源属性、合同备案信息、交易真实性,确认申报主体及房源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
(三)联合复审(3—5 个工作日):由市住建局联合税务部门,核验契税缴纳合规性、申报信息一致性,完成联合复审;
(四)公示公告:对复审通过的拟补贴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资金发放名单;
(五)奖励发放:由市住建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统筹资金并拨付至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联合市发改局发放电子消费券;
(六)兑付监管:由市发改局负责电子消费券兑付落地、日常监管及核销核查工作。
六、电子消费券管理细则
(一)电子消费券实行实名认证、本人使用,严禁转让、售卖、兑换现金、找零套现;
(二)电子消费券不得用于预付卡充值、定金缴纳、虚假消费等违规交易场景;
(三)使用电子消费券消费产生退货、退款的,对应电子消费券额度原路退回账户,不予兑付现金;
(四)市发改局为消费券使用监管主体,负责日常监管、券码核销及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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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魅力安宁”微信公众号
编辑 | 张雪荣
审核 | 陶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