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施行!滇池绿道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

《昆明滇池绿道管理办法(试行)》

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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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绿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滇池绿道的管理,实现滇池绿道生态廊道功能,提升滇池绿道服务品质,参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滇池绿道,是昆明市生态基础设施与慢行交通载体,兼具生态保护与休闲游憩功能,由环滇池沿岸范围内已建成的绿道主游径系统和配套设施组成,包括主游径道路、生态过渡带、绿化、驿站、公厕、观景平台、栈桥、护栏、围栏及监控设施、给排水、电力、通信、照明设施、标识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滇池绿道的使用、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管理、公众参与、全民共享原则,实现滇池绿道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滇池绿道管理工作,协调滇池绿道跨区跨部门事宜。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组织滇池绿道的使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属地公安部门做好滇池绿道主游径、主要出入口、停车场及周边连接道路的治安管理,指导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做好交通安全管理以及交安设施规范设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滇池绿道周边机动车停车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等行业监管,并指导设定禁止共享车辆驶入滇池绿道的电子围栏。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滇池绿道沿线户外广告和店牌招牌设置审批与管理,滇池绿道周边共享单车有序停放管理,非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区域的占道经营活动整治,滇池绿道沿线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环卫设施的管理。


市滇池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做好对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绿道管理活动监管,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滇池绿道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对湖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绿道建设、改造活动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审查。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滇池绿道生态旅游发展,旅游线路规划、景区景点建设、导游队伍管理、旅游经营监管、统筹滇池绿道宣传推广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滇池绿道内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工作,对符合特种设备登记条件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滇池绿道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健、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分工指导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滇池绿道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防洪安全、森林防火等工作。


第六条  沿线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属地政府”)负责滇池绿道属地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滇池绿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网格化管理、交通秩序、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应急事件的防治与处置等有关工作,形成协同管理机制。涉及滇池绿道的旅游投诉及舆情,由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属地政府配合处置。


第七条  属地政府应解决好滇池绿道沿线村民生产、生活及通行需求,保障滇池绿道骑行、步行畅通、安全。


第八条  建立属地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滇池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与滇池绿道维护管理单位多方联动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常态化巡逻。


第九条  属地政府相关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滇池绿道违法行为处罚,建立执法快速响应机制,接报后第一时间响应,迅速到达现场处置。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条  滇池绿道的维护管理单位由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按有关程序确定。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滇池绿道的路面及设施维护、环境卫生保洁、安全巡查与秩序劝导等日常维护管理及保障工作,制定滇池绿道的维护管理方案,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滇池绿道划分为重点维护区域和一般维护区域。重点维护区域(主要出入口、栈桥、驿站、公厕、重要区段)应设置值守岗亭,派专人值守,开展秩序劝导、巡查提醒、问题上报,协助执法部门开展车辆管控。在值守、巡逻过程中劝导、制止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必要时向属地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分级区域范围,维护管理单位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做好滇池绿道主游径、连接道、栈桥、观景台的路面维护,对破损路面、构件、标识标线做到及时修复,保障路面及路面构件的完好、平整、清洁、畅通及使用安全。维护作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确保通行安全。


第十三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做好驿站、公厕、标识标牌、岗亭、休憩座椅、景观建构筑物等服务设施及监控、广播、照明、电力、电信、给排水、沿线护(围)栏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及时修复故障及损坏的设施,或报送相应维修责任单位,保障滇池绿道配套设施的功能完好、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做好滇池绿道建设范围内生态过渡带、绿化带、农业景观带(不含共建区湿地)管护,及时清理垃圾、合理灌溉,及时补植,综合防治,提高管护水平,确保生态服务功能良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滇池绿道设施布局或滥用设施,滇池绿道范围内的更新、改造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设计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巡查和监控,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置。


第四章 清扫保洁


第十七条  滇池绿道进行分级保洁,一级保洁区域包括人流密集段、驿站、公厕、观景台、栈桥、停车场周边区域、穿越重点村庄的段落,除一级保洁区外其他区段为二级保洁区域。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分级区域范围,维护管理单位制定差异化的清洁标准。


第十八条  滇池绿道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处置应按《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做到日产日清,不得满溢,可回收物交由专业单位回收利用。


第十九条  滇池绿道沿线公厕应按《云南省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标准做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管理,高峰时段增加保洁频次。


第二十条  滇池绿道及周边场地、绿化带、水体应保持观感清洁,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滇池绿道主游径、生态过渡带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清洁,及时清理垃圾、水体漂浮物,保持滇池绿道整体整洁。维护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应督促相关经营主体负责经营区域保洁工作。


第五章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滇池绿道中与城市道路、农村公路、机耕道等共用的路段,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通行管理职能。其余滇池绿道路段人力自行车、抢险救援车辆、执行特殊任务车辆、经批准的慢行交通车辆可驶入;其他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禁止通行。


滇池绿道禁行区域的划定和公布由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人流总量、设施大修、重大活动、特殊、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区域等需要,对滇池绿道采取封闭管控,但应当及时将封控路段、时段在现场或媒体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滇池绿道慢行交通车辆包括接驳车辆、观光车、脚踏车及作业车,鼓励使用新能源电瓶车辆和无动力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滇池绿道禁行区域的慢行交通车辆需持证通行,并按照限速标志规定速度行驶,抢险救援车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在保障行驶安全的前提下除外。绿化洒水、路面清洁等作业车辆应与人流高峰时段错峰作业,物资运送、巡逻等车辆应采用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四条  骑行人员应遵照现场安全标识规范骑行,在无骑行标线路段靠右行驶。林之桥、羽翎泮栈桥、山之桥、湖之桥等区域,应遵照现场提示下车推行通过。


在主要出入口、长下坡、部分栈桥和跨河桥、急转弯、临水、临崖、视野盲区、人流密集段等区域设置安全骑行速度提醒标志,最高速度不大于15km/h,在其他路段按最高速度不大于20km/h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五条  接驳车、观光车、脚踏车均应按规定地点停车,停放、充电、停靠点位由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管理,规划点位禁止占用滇池绿道主游径、公共绿地和周边湿地。


第二十六条  滇池绿道上运营的慢行电动车辆参照景区游览车辆进行管理,由运营管理单位核发通行证并购买保险,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二十七条  游览车辆运营管理单位应制订安全运营规程,规范车辆投放与调配、车辆安全检修、应急处理流程、车辆借还规定、特种设备管理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滇池绿道使用滑板、平衡车等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优先避让行人与骑行者,不得妨碍正常通行,不得危及其他人员安全。


第六章 游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滇池绿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规定,服从管理,不得妨碍正常通行。自觉爱护滇池绿道公共设施及周边生态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安全游览、文明游览。


第三十条  滇池绿道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毁、涂划、擅自移动滇池绿道的游径、护栏、标识、驿站、环卫设施、监控设备等所有配套设施;


(二)在滇池绿道及其生态过渡带内放养禽畜、生火、烧烤、放风筝、燃放烟花爆竹;


(三)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随地吐痰、便溺,倾倒废土、垃圾、废渣、污水等破坏生态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占道经营、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设置广告或未经批准开展的商业活动;


(五)双手离把、酒后骑行、追逐竞速、未佩戴安全头盔及防护用具等危险骑行行为;


(六)开展甩鞭子、打陀螺等对他人安全有潜在威胁的活动;


(七)以反复纠缠、尾随、追逐、拦阻等滋扰方式向游客推介旅拍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旅拍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滇池绿道内举办各类活动和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需求,根据活动性质、规模和内容,需要审批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团体旅游由专业导游或领队组织,合理规划游览路线,避免大规模聚集堵塞通道、噪音扰民。维护管理单位可根据游客流量实施分时预约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鼓励群众对滇池绿道周边环境问题的监督投诉。如发现有破坏滇池绿道周边生态环境、污染水体、损害生态过渡带及湿地等行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滇池绿道配套服务应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运作方式。服务项目设置,必须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搭棚、摆摊、设点经营及其他利用活动。


第三十五条  滇池绿道的运营管理单位由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按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在滇池绿道开展公共服务和相关配套活动。


滇池绿道公共服务及相关配套活动须服从运营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滇池绿道保护和运营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属地政府及其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宣传、卫健、文化旅游、应急、电力、通信、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与维护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共同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三十八条  属地政府与维护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应共同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属地政府及维护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要求,分别制定本单位滇池绿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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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屠永平

审核/李猛

终审/卢俊


本文由昆明信息港机器人小明转载自"昆明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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