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A、鄂S牌照轿车在昆明街头抛撒垃圾被拍下!昆明警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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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交管七大队接到网友举报称

车牌号为鄂S65**5的车辆

在行驶过程中

车内乘车人从车窗抛掷垃圾

坠落物险些砸中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

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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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当日

大队立即根据举报视频线索开展核查研判

迅速锁定涉事车辆后

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

8月19日

当事人到大队配合调查


经核实

事发时该车由代驾人员驾驶

实施车窗抛物行为的为车主李某

其对车窗抛物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隔天

交管三大队也接到网友举报称

车牌号为闽A9Z**Y的小型轿车

行驶至彩云北路南部客运站附近路段时

驾驶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此前报道:昆明街头一轿车行驶中多次抛撒垃圾,网友愤怒:丢了一路,真的看不下去了,警方回应



接到举报线索后

交管三大队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并通知该车驾驶人到大队接受处理

经核实

驾驶人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属实


昆明交警

依法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并对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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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途中随手抛物

看似小事,却藏着巨大安全隐患

高速行驶中抛出的垃圾冲击力极强

可能砸碎后车玻璃、遮挡后车行驶视野

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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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昆明交警

提醒广大驾驶人及乘车人

请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

拒绝车窗抛物,文明从我做起

共同营造一个

安全、畅通、有序的出行环境



来源昆明交警


编辑:李晓梅

审:符亚丽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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