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保山市关于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管理,切实维护全市政治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均属清理整治范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务必于2025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抗拒、阻碍管理执法的,由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75-2199685。

 

特此通告

 

 

保山市广播电视局

2025年8月14日

 
关于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编辑:王晓艳   
二审:杨   娜
三审:赵   剑
终审:王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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