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良县人民政府
关于李顺华等四十六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接《中共陆良县委关于李顺华等四十六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党组字〔2025〕136号),经县人民政府党组2025年7月16日研究同意:
李顺华 保留正科级领导待遇;
闵 瑞 保留正科级领导待遇;
侍月鹏 保留正科级领导待遇;
郭建祥 保留正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陈 刚 保留正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周 伟 留正科级领导待遇,任陆良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五大队)大队长,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尉洪波 保留正科级领导待遇,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十七大队)大队长,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张雄超 保留正科级领导待遇;
魏爱林 保留正科级领导待遇;
缪海涛 保留正科级领导待遇;
李林武 保留正科级领导待遇;
李 云 保留正科级领导待遇,不再担任陆良县公安局拘留所所长职务;
栾红兵 任陆良县公安局同乐派出所副所长,不再担任陆良县公安局马街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李顺华 任陆良县公安局三岔河派出所副所长,不再担任陆良县公安局芳华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吴正权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王鸭富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朱平建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枢中队中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吴士宪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赵 勇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保石坤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朱兴儒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报信息中队中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唐聪祥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闻鸭坤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李 凯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杜云生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所长职务自然免除;
高 燕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不再担任陆良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职务;
郑贵祥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不再担任陆良县公安局拘留所副所长职务;
平国林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不再担任陆良县公安局中枢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曹石宏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不再担任陆良县公安局同乐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张秀勇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不再担任陆良县公安局三岔河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王坤学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不再担任陆良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王谷强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不再担任陆良县公安局小百户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杨文光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张 翔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闻昆林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乐中队中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冯 玲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务中队中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张 辉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宣传中队中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栾 波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岔河中队中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陆利凤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板桥中队中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朱双勇 保留副科级领导待遇;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召夸中队中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李政伟 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姜雄坤 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计辉忠 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张江昆 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巡逻特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许 吉 因机构改革,原任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管理中队中队长职务自然免除。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