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25石林火把节期间部分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认真做好2025石林火把节期间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确保全县道路安全畅通,期间将对主要活动场地周边部分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7月17日8时—7月19日24时,禁止1吨以上货车在石林县城内通行。
二、2025年7月17日8时—7月19日24时,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中心周边部分道路(兴林路、桃园路、昌乐路)、城区阿诗玛东路、阿诗玛南路(石林大酒店至大河桥路段)、阿诗玛西路、阿诗玛北路、龙泉路(石林大酒店至县检察院路段)、石林中路(石林大酒店至会议中心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管制期间,前来参加活动的群众和来宾可将车辆停放在管制区域外围停车区域(工业园区、县城西片区、县城南片区、县城东片区等四个主要停车区域),步行前往参加活动。
三、从曲靖、陆良方向途经石林前往红河、文山的车辆,从石林北收费站、昆石高速石林收费站或石锁高速鹿阜收费站进入石锁高速公路通行。
四、从红河、文山方向途经石林前往陆良、师宗、罗平、曲靖的车辆,从石锁高速公路半截河立交进入西石高速公路通行。
五、从泸西、圭山方向途经石林前往昆明、陆良、曲靖的车辆,从九石阿旅游专线往北大村方向通行。
六、从长湖、圭山方向至县城参加活动的车辆,从花桩坡立交经环城东路通行;从长湖、圭山方向至板桥、大可的车辆,从花桩坡立交经环城南路通行。
七、从石林方向至路美邑及县城西城片区的车辆,从环城北路绕行。
八、活动期间,请全县广大群众合理安排出行,尽量选择乘坐公交车辆,减少私家车出行,避免加剧交通拥堵。请广大驾乘人员配合现场执勤人员指挥,共同维护道路安全畅通。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7月14日
2025石林火把节安全事项通告
2025石林火把节相关活动将在石林民族体育场、双龙广场、县体育馆、县城主要街道等区域举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开幕式安全有序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现将2025火把节安全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时间严禁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航空模型)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管制空域飞行。
二、2025年7月17日—19日,严禁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石林民族体育场、石林县体育馆、篝火点、舞蹈表演、商品展销等活动现场及周边空域飞行。
三、2025年7月17日—19日,严禁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打火机等),剧毒、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物品及易碎容器、易投掷食品饮料(瓶装、罐装饮料等),易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的物品(雨伞、球拍、摄影支架等)进入活动现场。
四、2025年7月17日—19日,石林县民族体育场相关活动在正门和东门入口设置安检口,所有人员接受安检,严禁携带上述物品进入现场,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有序进场,有序退场,不要拥挤,不要在出入口或通道逗留,不要堵塞通道,严禁翻爬围栏、导流栏。
五、当活动场所人数达到最大安全控制容量时,将采取容量控制措施。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法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7月14日

关于规范2025年石林火把节期间市场价格

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火把节将至,为切实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全面规范住宿、餐饮、交通、景区等相关市场价格行为,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全县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信、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做到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不得通过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假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馈赠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严格履行价格承诺;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如实标示,不得含糊标示。
四、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价格收费公示,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希望各市场主体及相关单位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自觉履行社会主体责任,切实规范价格经营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遇到价格纠纷或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0871—67794315进行投诉举报。

投稿邮箱:1482255938@qq.com




编辑:张益坤
一审:龙 圆
二审:李 超
三审:李朝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