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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昆明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HW06(有机溶剂、废防冻液)、HW08(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变速器油等废润滑油)、HW12(废油漆、油漆渣)、HW31(废铅蓄电池)、HW36(废石棉刹车片)、HW49(废机油格、废机油桶、沾染机油棉纱、手套、抹布、废油漆桶、喷漆罐、废过滤棉、废过滤毡、废活性炭)、HW50(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类别。
二
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12)的要求贮存,容器和包装物应当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签。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等有关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并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
除依法律法规或试点要求豁免外,转移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三
相关法律责任(摘选)
来源: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