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3月,按照相关规定,昆明各物业公司须在当月完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公共收益公示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强制公开和强制报告制度,对于规范物业公司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业主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置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需要提醒市民及物业公司注意的是,如果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召开业主大会,未能明确公共收益使用分配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处置、挪用,甚至用于抵扣物业费。


业主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依法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电梯广告费、停车费、快递柜租金等明细。但权利不可滥用,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物业公司应当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依法及时履行公示职责,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与业主的心与心沟通,增进物业公司与业主的互帮互信,避免产生纠纷。
拒绝“暗箱操作”,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每一分钱都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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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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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晶晶
审核:殷敏、蒋明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