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小区业主 事关您的权益!本月须完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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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按照相关规定,昆明各物业公司须在当月完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公共收益公示公开工作


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公共收益公示公开的目的是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让群众放心消费、安心消费、满意消费,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物业公司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及公共收益公示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物业公司应当在街道指导监督下,于每年3月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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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事项要求
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通过业主微信群、物业管家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一)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中心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内部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明细、物业服务标准明细、收费标准明细、收费依据;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服务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梯维保费和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等代收代支费用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管理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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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即小区里面的公共停车位、广告等的收益,以及小区其他公共部分的收入,明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由业主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开展服务工作以及获得合理报酬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业主交纳完物业费之后,物业费的去向、用途、收支、标准等问题始终处于不明朗的状态。
有些物业公司还打起了小区公共收益的主意,违规使用。如部分小区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的公共收益、公共资产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由于缺少监管,物业公司存在不按约定单独列账且隐瞒部分收益,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将公共收益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移交,占用公共收益的问题。
将小区公共收益这笔“糊涂账”变成“明白钱”,不仅关乎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改善小区环境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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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开和强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强制公开和强制报告制度,对于规范物业公司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业主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置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需要提醒市民及物业公司注意的是,如果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召开业主大会,未能明确公共收益使用分配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公共收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处置、挪用,甚至用于抵扣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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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醒:业主和物业都需守规则

业主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依法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电梯广告费、停车费、快递柜租金等明细。但权利不可滥用,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物业公司应当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依法及时履行公示职责,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与业主的心与心沟通,增进物业公司与业主的互帮互信,避免产生纠纷。

拒绝“暗箱操作”,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每一分钱都归业主所有

对不按要求公示的物业公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进行评价时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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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
业主该如何行动

按照下方步骤

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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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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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晶晶

审核:殷敏、蒋明洋

终审:邓迎、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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