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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请注意!2025年公务员省考笔试玉溪考区温馨提示来了→
2025-03-12 11:04
来源:玉溪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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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西山发布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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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时报
2025-03-12
各位考生:
您好!
欢迎来到聂耳故乡——玉溪。为帮助您做好考前准备,顺利参加3月15日至16日举行的云南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请注意以下几项温馨提示:
一、
时间科目别忘了
3月15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3月16日
上午9:00—11:0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
二、
考点务必要知晓
玉溪考区15个考点均设在红塔区。分别是:玉溪师范学院、玉溪工业财贸学校(玉溪职业技术学院九龙校区)、云南省玉溪卫生学校(玉溪职业技术学院科创校区)、玉溪体育运动学校、玉溪第一中学北校区、玉溪第一中学南校区、玉溪师范学院附属中学、玉溪市民族中学、玉溪第三中学、玉溪第四中学、玉溪第五中学、玉溪第八中学、玉溪第十一中学(李棋中学)、玉溪师范学院附属小学、玉溪第一小学紫艺校区。
具体考点地址和考场详见准考证。
(一)玉溪师范学院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105号,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6路
)
(二)玉溪工业财贸学校(玉溪职业技术学院九龙校区)
(地址:红塔区九龙路3号,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4路转32路
)
(三)云南省玉溪卫生学校(玉溪职业技术学院科创校区)
(地址:红塔区科创大道9号,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9路转15路
)
(四)
玉溪体育运动学校
(地址:红塔区红龙路50号西门,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9路转15路
)
(五)玉溪第一中学北校区
(地址:红塔区太极路21号,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4路
)
(六)玉溪第一中学南校区
(地址:红塔区太极路21号,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4路
)
(七)玉溪师范学院附属中学
(地址:红塔区聂耳东路5号,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9路
)
(八)玉溪市民族中学
(地址:红塔区聂耳东路8号,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6路
)
(九)玉溪第三中学
(地址:红塔区东风北路7号,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6路
)
(十)玉溪第四中学
(地址:红塔区文化路11号,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3路
)
(十一)玉溪第五中学
(地址:红塔区北苑路30号,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6路
)
(十二)玉溪第八中学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104号,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9路
)
(十三)玉溪第十一中学(李棋中学)
(地址:红塔区红九路玉溪二小区5号门对面,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6路转13路
)
(十四)玉溪师范学院附属小学
(地址:红塔区创新路,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4路转8路
)
(十五)玉溪第一小学紫艺校区
(地址:红塔区东风中路30号
,
玉溪站起公交推荐路线:3路
)
三、注意事项要谨记
(一)请考生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必须带齐准考证纸质原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若身份证丢失,请尽快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
(二)本次考试
统一配备文具
,
考生自带文具不得带入考场
;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有关设备严禁入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的桌子上(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必须全部切断电源并关闭闹钟),除统一配备的文具及准考证、身份证外,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考生请勿携带贵重物品。
(三)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扰乱考场秩序。
(四)试卷发放后,考生须仔细阅读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除规定填写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及准考证正反面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未按要求作答将会影响考试成绩。
(五)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原坐静候。待监考人员发出退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毁试卷、答题卡。
四、
交通食宿安排好
(一)
各位考生要提前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的准备。建议大家在考试前一天实地查看考点,熟悉考点示意图、周边环境、乘车路线及指示标识,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确保考试当天按时到达考点。
(二)各位考生要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酒店宾馆(预订参考详见附件1)。如果考生在考试期间发现产品质量、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及时受理,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避免考试当天交通拥堵,各位考生和送考人员需提前抵达考点,服从并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不在考点周围聚集,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确保考点周边交通安全便捷。
五、天气变化早知道
请各位考生根据考试期间的天气变化,做好防雨防晒等个人防护准备。
六、遵规守纪莫违反
各位考生务必遵守《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有关条款(详见附件2、3)。
各位考生要珍惜此次公务员录用考试机会,用实力说话,用成绩出彩,摒弃不法行为,做到诚信参考。
祝各位考生:
顺利通过考试,
实现人生的新飞跃!
附件1:
玉溪市红塔区宾馆酒店预订参考信息
附件2:
《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
零分
的处理:
(一)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
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
(三)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
标注本人信息
或者
其他特殊标记
的;
(五)
故意损坏
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
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
抄袭他人答题信息
或者
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
(二)
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
与考试有关的
文字、视听资料
的;
(三)
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
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
电子设备
的;
(四)
携带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
程序、工具
,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
抢夺、故意损坏
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考场配发材料
或者他人使用的
考试机
等设施设备的;
(六)
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
等考场配发材料
带出考场的
;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
以及
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
(二)
3人以
上串通作弊
或者
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三)
代替他人
或者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
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
或者
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
(六)其他
情节特别严重
、
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
,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
零分
的处理,
录用程序终止
。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
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
故意扰乱
考点、考场等
工作场所秩序的
;
(二)
拒绝、妨碍
工作人员
履行管理职责的
;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
或者
其他报考者的
;
(四)
通过搞利益输送
或者
利益交换
,
谋取
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
不当利益的
;
(五)
购买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
作弊器材的
;
(六)
其他扰乱
公务员录用
工作秩序的行为
。
附件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节选)
二十三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
使用伪造、变造的
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
专用间谍器材或者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组织作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
来源: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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