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在酒店滑倒摔伤,谁来担责?

节假日游玩后来到酒店


最想做的就是洗个热水澡


淋浴时四溅的水花


舒缓着压力和疲惫


没想到脚下一滑


浴室成了受伤现场……


到底是“一不小心”


还是“防滑不到位”呢?


意外摔倒


外出旅游的李先生办理入住了一家酒店,当天晚上,李先生在酒店卫生间洗完澡,正欲出浴时却脚底一滑、重心不稳摔倒在地。


在送往医院经过急救后,李先生找到酒店要求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三日后,仍感不适的李先生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李先生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入住的旅客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原告作为入住酒店的旅客,在酒店的卫生间洗澡时摔伤,受到损害,对此损害造成的损失,酒店应予以赔偿。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知道要注意防滑,应具备防滑安全保护意识,其未能完全尽到自身的合理注意义务,致自己摔倒受伤致残,对自己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由被告酒店承担30%的责任,原告承担70%的责任。经核定,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08244元,由被告酒店向原告赔偿32473元(108244元×30%)。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知识多“亿”点


酒店经营者


酒店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方,其提供的实际措施应当达到法律法规或者特定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无相应规范,则需达到同行业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标准,在其预见能力范围内尽到善良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例如可在淋浴房、卫生间内铺设特殊防滑地板,安装固定扶手,增设防滑垫、防滑拖鞋等设施,从细节处着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系数,避免此类损害事件再次发生。


消费者


消费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淋浴时小心谨慎,充分利用酒店提供的多重防滑措施,并且要注意避免在酒后或身体有其他不适的情况下使用,切实保护自身健康与安全。供稿: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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