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花爆竹燃放
不仅污染环境
且非法生产、销售、储存
危害也非常大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危及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


非法生产的危害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因安全条件落后,管理水平低,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销售的危害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存储的危害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案例视频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举报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经相关部门依法查实。举报的违法事实构成立案查获的,1起行政案件,奖励 1000 元,达到行政拘留的,1 人奖励 1000元;构成刑事立案查处的,1 件奖励 2000 元,构成刑事拘留的,每刑事拘留 1 人奖励 1000 元。举报违法、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收缴违法物品,按以下件数进行奖励:5 件(整)奖励 100 元;6 件—10 件奖励 200 元;11 件—20 件奖励 300 元;21 件—50 件奖励 400 元;51 件—100 件奖励 500 元;101 件—150 件奖励 1000 元;151 件—200 件奖励 1500 元;201 件—250件奖励 2000 元;251 件—300 件奖励 3000 元;301 件—500 件奖励 4000 元;501 件—700 件奖励 5000 元;701 件—800 件奖励 7000 元;801 件—1000 件奖励 10000 元;1000 件以上奖励10000 元以上,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对以上奖励均以案件办理收缴物品为兑现条件,可累计进行奖励。
第五条 同一事项有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六条 受理举报部门在举报案件核实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七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区供销合作社予以保障并负责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 30 日内到指定地点兑现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第八条 受理举报部门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林彝族自治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投稿邮箱:1482255938@qq.com




编辑:黎 敏
一审:魏溪玥
二审:李彦麟
三审:李朝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