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要说法|教唆未成年人“干坏事”,责任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云南政法 @法治官渡


呈贡发布


呈贡发布


呈贡发布

本文由昆明信息港机器人小明转载自"呈贡发布"
广告热线: (0871)65364045  新闻热线: (0871)65390101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71-65390101  举报邮箱: 27799679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