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痛经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下月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执行,其中第九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经期女职工提供特定的劳动保护,对于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定后,经期内可享有1到2天的休假。这一消息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
“痛经假”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上海、安徽、辽宁等省份也先后颁布过关于“月经假”的相关规定。本次云南“痛经假”比较值得关注的是,《规定》第九条中的措辞是“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应当”代表着一定的强制力,而“可适当”等倡议性表述则不具备必要的强制性。本次“痛经假”引发热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在于规定的实际执行问题。各地虽然都高度重视行政法规层面的“痛经假”规定,但要落到实处,真正得到女性劳动者点赞的实际案例则少之又少,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在“痛经假”规定颁布后,一部分女性劳动者非但没有将其看作福音,反而将它看作职业歧视的新一套枷锁,这背后聚焦于女同胞们对于“善政”的种子能否落地生根发芽的疑虑。
古语云:“善政者,恤民之患,除民之害也”。“特别规定”有如贴在告示榜的文件,应是善政的宣言,宣言的作用必须与实际执行相呼应,才能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护;“特别规定”也要真正落地施行,才能彰显“特殊性”,成为女人的专属福利。
女性劳动者的现实需要越来越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关怀,但对于女性的关怀不能仅体现在冷冰冰的“痛经假”“产假”等条文中,对女性的真正关怀在于,使纸面上的文字变成女性劳动者的真正权益。这才是文件出台的初衷和落脚点。
“痛经假”折射的不仅是政府对女性劳动者的人文关怀,还是社会给女职工的权益保障。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痛经假”的实现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文化温度,而且能实实在在地提高女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这是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明智”选择。
“痛经假”首先要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内落实,群众的眼睛总是盯着政府机关,机关和事业单位落实的情况咋样,直接关乎规定的“大面积”落实。政府机关要以身作则,积极落实“痛经假”的相关规定,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做到普惠性和普适性。
其次,媒体也要大力宣传“痛经假”的有关规定、相关措施,让女性劳动者认识到政府部门在稳步推进规定的落实,增强女性劳动者们敢休“痛经假”的决心。
再次,要关注到痛经假对企业生产的影响,不能让企业单独承担落实痛经假所需的生产成本。只有考虑多方利益的总体平衡,才能增强企业落实“痛经假”政策的积极性,让“痛经假”真休。
归根结底,政策是好政策,关键要落到实处、暖到人心,让痛经假不“流产”,让“难言之痛”不再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