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西山法院通报:销售假药,4人被判刑

都市时报

10月12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两起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三人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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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起,被告人陈某甲长期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大量假药、含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并对外销售,伙同被告人陈某乙一起进行分装,贴上小标签零售批发。由被告人陈某甲与买家联系,被告人陈某乙接送货物,被告人邱某某负责收发快递、记账等。

2021年4月,公安机关从涉案仓库内查获盐酸曲马多片25万余盒、地西泮片等290余种涉案物品。经检验认定,其中21批次药品为假药;经司法会计鉴定,销售假药涉案金额为182928元。经检测,另有送检样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司法会计鉴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为251304.1元。

 裁判结果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销售假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判令三被告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对三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342321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相关规定,“西地那非”被明确列明其中。近年来,不少不法商贩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打着所谓“保健品”旗号的产品,不顾其中非法添加的物质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擅自对外销售。

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妨害了国家药品经营管理及正常市场秩序,更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案例二】被告人梁某某销售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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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起,被告人梁某某注册成立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化妆品、卫生用品、计生用品、电子产品、消毒用品、农副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玩具、农副产品的销售。

2022年2月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出售从非正规、不明渠道购买的黄金玛卡。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被告人梁某某经营的公司处扣押了肾黄金、黄金玛卡、美国延时片等涉案物品。经鉴定,送检的美国延时片、MACA等样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认定,查获的美国强根、肾黄金、肾白金等16个产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

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出售非正规、不明渠道购买的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据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药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使用“假药”治疗疾病不仅会延误病情,更有可能对身体产生严重副作用,长期使用假药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可估量。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记不要相信一些无良商家夸大疗效的“三无”药品,请务必从医院、药店等正规渠道购买,如发现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的线索,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同时,也规劝药品生产、经营者,须时刻秉承“诚信经营”理念,切勿贪图蝇头小利,罔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该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法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微公号
编辑:杨莉

审核:陈唯一

终审:黄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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