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地产公司被要求限期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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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催告书》,昆明恒烁置业有限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未在企业注册经营地址办公等原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昆明市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期缴纳违约金的催告书》。

因此发布公告,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催告书》内容显示,昆明恒烁置业有限公司与盘龙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R53昆明市盘龙区2020004号,下称《出让合同》),合同中约定:出让地块为 KCPL2019-6-A1,出让价款为人民币307268500元,该公司应分两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020年7月18日之前支付153634250元,2020年9月18日之前支付153634250元。
该公司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我局支付利息。同时,《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该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盘龙区自然资源局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该催交后仍不支付的,盘龙区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该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截至目前,该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第一期欠缴92134250元,第二期欠缴153634250元。鉴于该公司未按照前述约定完成土地出让价款的缴款义务,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9月2日依法向该公司发送了《关于解除CR53昆明市盘龙区20200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告知《出让合同》自该通知送达贵公司之日起解除,以及该公司应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盘龙区自然资源局支付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但该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支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盘龙区自然资源局现催告如下:
一、请该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11日前)到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对接欠缴的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37867177元(以第一期欠款9213425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7月19日起算至《出让合同》解除之日 2021年9月2日)、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53618353元(以第二期欠款15363425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9月19日起算至《出让合同》解除之日2021年9月2日)的违约金合计91485530元(大写:玖仟壹佰肆拾万伍仟伍佰参拾元正)缴款相关事宜。
二、如该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行的,盘龙区自然资源局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履行出让合同的决定,
针对上述催告内容,该公司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如需听证,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盘龙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该局将依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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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吴劲松
责编: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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