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结了一起由“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全额支持未成年人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小甲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生,乙某为成年男性,两人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后,乙某将小甲带至酒店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两段视频。小甲回家后,乙某通过网络对小甲实施猥亵,并要求小甲将自行拍摄的私密视频发给乙某。随后乙某将前述视频发送给三位微信好友,并向其中一位好友发送了小甲的肖像照。小甲父母报警后,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乙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在检察院支持起诉下,小甲就乙某向他人微信传播前述视频的行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某侵害其隐私权,要求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乙某认可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向他人发送小甲涉案视频,构成对小甲隐私权的侵害。乙某明知原告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事后又对其实施“隔空猥亵”,诱导小甲拍摄视频,并向他人发送前述视频,严重危害了小甲的身心健康。乙某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损害后果严重,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不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法院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明确将“隔空猥亵”行为入罪,通过刑事法律规范震慑不法分子,该案被告也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等犯罪行为后被依法判处刑罚。
该案审判员崔璐表示,该案件中被告“隔空猥亵”后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由于传播量较小,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传播原告私密部位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构成人格权侵权,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完全,家长、学校需要共同教育、引导,提升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慎重对待网络交友;未成年人自身也应当积极提升网络素养,学会甄别网络信息,避免遭受不良信息和不法信息干扰,远离不法分子侵害;全社会应当共同树立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隔空猥亵”惯用手段】
①红包引诱。骗子冒充“知心”大姐姐(大哥哥),对未成年人关心关爱、嘘寒问暖,甚至发红包给未成年人,但前提是要未成年人提供裸照/视频。
②冒充星探。以招募童星需要面试、检查身体灵敏度和模仿能力等为由,诱骗未成年人裸露身体和引导拍摄并发送淫秽视频、裸照等。
③个性交友。借助网络社交平台个性交友,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骗未成年人裸聊、传播隐私部位照片等。
④网游“CP”。在网络游戏里与未成年群体交往,发展成网游“CP”,随后诱骗未成年人模拟游戏里面的暴露行为或进行大尺度的聊天。最终威胁将上述内容告诉家长、老师、同学等手段,胁迫未成年人拍摄裸照和视频。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杨书培丨通讯员:崔璐 赵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