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区域户籍人员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了灵活就业登记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大龄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4.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以下人员不得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市场主体人员。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为准,个人享受单位招用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不超过3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符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个人实际缴费额的1/2兑付,参照计算公式为:社会保险补贴金额=缴费基数(月)×缴费费率×缴费档次×符合享受补贴月数×1/2,兑付金额保留到角分。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选择高于100%档次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00%及以下档次可以享受)。
(一)申报人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
(二)《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三)申报人的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
(四)申报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
(六)申报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
(七)申报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须激活金融功能);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即当年申报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携带所需材料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社保中心(乡镇)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社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录入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http://jy.app.yn/portal),并提交街道社保中心进行进一步审核,街道审核完成后提交至区促进就业科。
盘龙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过业务经办系统对申报材料的享受年限、申报月份等进行审核,核定补贴金额。
将复审通过的拟补贴人员相关信息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和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盘龙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到申报人的社会保障卡内。
来源 | 盘龙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