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酒喝着爽,酒驾曝光“你”上榜!

案例一:2024年1月18日20时04分,范某某驾驶云M****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隆阳区白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塔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以西100米处时,涉嫌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6.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于2024年2月05日对范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范某某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4年3月8日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2024年2月14日19时52分,杨某康驾驶云M***9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隆阳区白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塔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以西100米处时,涉嫌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某康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2024年2月21日对杨某康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四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杨某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5日判决被告人杨某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2024年1月6日21时30分,杨某宽醉酒(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驾驶云MN***3号小型轿车沿保岫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隆阳区施甸路与保岫路交叉口以东200米处时,车辆与同向行驶由尹某敏驾驶的云ML***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杨某宽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2024年2月18日对杨某宽醉酒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五十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杨某宽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4年3月8日判决被告人杨某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四:2024年1月18日20时59分,尹某勋醉酒(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驾驶云MH***7号小型轿车沿隆阳区龙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隆阳区龙泉路与九龙路交叉口以东10米处时,车辆驶入道路北侧花坛,造成花坛树苗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尹某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尹某勋涉嫌危险驾驶罪。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1月29日对尹某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尹某勋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8日判决被告人尹某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五:2024年5月16日01时35分,蔡某某驾驶云MD***7号小型普通轿车沿明光镇街子往滇滩方向行驶,车行驶至明光镇固自线5公里800米处时,因蔡某某涉嫌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5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蔡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一百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案例六:2024年5月16日01时29分,段某某驾驶云M8***9号小型普通轿车沿明光街子往滇滩方向行驶,车行驶至明光镇固自线5公里800米处时,因段某某涉嫌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6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六一百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七:2024年5月9日16时55分,段某某驾驶云M1***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新华街子由新华中心村鲁家寨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新华街加油站路段时,因段某某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6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案例八:2024年5月14日02时07分,梁某某驾驶云M8***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腾越街道光华往腾越路方向行驶,车行驶至光华路与腾越路交叉路口处时,因梁某某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梁某某进行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查,结果为53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九:2024年5月19日01时10分,刘某驾驶云M9***T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腾越街道由饮马水河方向往健君医院方向行驶,车行至腾越街道健君医院附近时,因刘某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刘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每日交通安全提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云南交警 @保山警方保山交通警察保山交通警察保山交通警察保山交通警察保山交通警察保山交通警察保山交通警察保山交通警察保山交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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