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交警同志吗,我在路上看见有人在车上安装警灯……”
4月2日,冯某因私自在自用车车顶安装并使用警用灯具,被会泽高速交警大队查处。
经查,冯某乃某公司员工,近期在高速公路上承包了道路维护施工工程,为了方便通行及提高警示作用,就在网上购买了这款爆闪灯,车灯的颜色是红、蓝两色,跟警车上使用的警用爆闪灯一样。
民警对驾驶人冯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强制拆除、收缴了非法安装的灯具,同时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