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通行未减速,疏忽观察酿事故!

2024年2月29日下午1点55分,余某驾驶车牌号为云MM5***小型汽车,从隆阳区河图街道河上村驶往好善营,到西牌坊时与正从河上村驶往板桥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直接“人仰车翻”,车辆坠入河中,余某前保险杠受损。此事故中,当事人余某与李某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两人负同等责任。 #每日交通安全提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云南交警 @保山警方保山交通警察保山交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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