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普法宣传】以案释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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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乙今年13周岁,因父母离异,自幼与母亲一起生活,由于小乙母亲疏于管教,小乙在社会上结交了19岁的不良青年小甲,二人经常混迹于酒吧、KTV,一天晚上,小甲与他人在酒吧里因琐事发生争执,小乙出于兄弟义气,随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向对方身体砸去,小甲用拳头击打对方,事后经鉴定,对方伤情达到轻伤一级。因小乙未满16周岁,检察机关向小乙的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令,并对小乙进行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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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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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

 

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帮助孩子获得身心健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提高未成年人社交能力和情感管理能力。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往往起始于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准确定位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和教育对象,明确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教育,检察机关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令》对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发展和国家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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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县妇联 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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